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8月05日發布,自2015年08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8月05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8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典型案例1
劉偉、黃康等19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3年5月,被告人劉偉租用被告人王樹前位於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金橋鎮的一民房,從被告人黃康、高洪等處收購病死、死因不明生豬,並僱傭被告人宋彬、童大偉、黃紅剛進行非法屠宰、銷售死豬活動。其間,被告人劉水清幫助劉偉搬運死豬肉,被告人王健明幫助劉偉將宰殺好的死豬肉銷往重慶等地。另,2010年以來,黃康夥同被告人黃玉秋、曾德華,從被告人韓興洪、陳軍華、雷澤江等人手中收購病死、死因不明生豬,再轉手給劉偉等人屠宰銷售。2013年6月,公安機關在劉偉的非法屠宰場內查獲死豬及死豬肉1446餘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縣興義鎮路段擋獲黃康、黃玉秋運輸的死豬4.34噸。
此案分別由四川省蒲江縣公安局於2013年4月27日對韓興洪、陳軍華、雷澤江等7人立案偵查;成都市公安局於同年6月18日對劉偉、王樹前等7人立案偵查;新津縣公安局先後對黃康、黃玉秋等5人立案偵查。後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建議,以上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合併管轄。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先後對韓興洪、劉偉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經指定雙流縣人民檢察院管轄後,該院於12月30日提起公訴。2014年4月10日,雙流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劉偉、黃康有期徒刑各二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其餘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案人員眾多、案情複雜、社會影響惡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為該案的順利辦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其間,針對此案由三地公安機關分別立案偵查的情況,成都市檢察院積極與市公安局協商,由市公安局合併管轄,統一指揮,集中報捕,極大地提高了辦案效率,亦確保了執法尺度的統一性。同時,針對當地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管疏漏,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及時向蒲江縣畜牧局、郫縣商務局、雙流商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執法檢查。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力地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地參與了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為今後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典型案例2
王勇朝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10年初至2013年8月間,被告人王勇朝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方榮坤、甘興忠等人租賃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黎托鄉合豐村7組一民房開設加工作坊,在未辦理任何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的情況下,直接在地下挖了3個窖池,將收購來的新鮮蕨菜和筍絲簡單清洗後存放於窖池,並非法添加焦亞硫酸鈉水溶液直接浸泡。隨後,再用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縣註冊業已過期作廢的“能輝牌”商標的塑膠包裝袋進行包裝,並在包裝箱上使用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包裝箱包裝後用於出售。經查實,王勇朝等人銷售金額達77721元,查獲未銷售貨物價值53714元。
該案線索是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與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雨花區分局、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區分局在檢查工作中發現,並由雨花區人民檢察院監督移送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公安機關經審查於2013年8月27日立案偵查。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於9月29日對王勇朝、甘興忠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12月13日提起公訴。2014年1月23日,雨花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處王勇朝、甘興忠各有期徒刑七個月;方榮坤、方華芝、王秀芝各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七個月;劉再勇、蔣小花各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典型意義:該案是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監督移送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專人及時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引導偵查取證,指導公安機關著重收集銷售金額證據,逐一查實下線購買數量及金額,確保銷售金額達到構罪標準;要求公安機關對筍絲、野蕨菜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以及未銷售貨值進行鑑定,保證案件順利起訴。同時,檢察機關在工作中注重強化監督意識,深挖職務犯罪線索,從該案中發現並監督立案一起食品監管瀆職案件,某質監局副局長舒某某因在日常工作中疏於監管、未採取有效措施整治轄區內無證加工窩點,被追究食品監管瀆職刑事責任。該瀆職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來,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查處的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
典型案例3
周雄、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周雄、王成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己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經營的“周吳老坎串串香”火鍋店餐廚泔水過濾加工成地溝油約2900斤供顧客食用。
經鑑定,該地溝油底油中DBP(又稱增塑劑或塑化劑,具有干擾內分泌的作用,可造成生殖和生育障礙)含量超標170%,自助底油超標33%。
被告人周雄、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白銀區檢察院於2014年5月16日建議白銀區食藥監局稽查局移送白銀區公安分局。次日,白銀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同年5月30日白銀區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年10月30日提起公訴。2014年11月11日,白銀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周雄、王成各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線索,系白銀區人民檢察院會同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在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發現並移送的。檢察機關在接到食藥監管部門通知後,第一時間抽調辦案骨幹趕赴現場,引導行政執法人員提取固定證據,並迅速與公安機關溝通聯繫。由於反應快速、應對得當、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定性準確,為順利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奠定給了基礎,有效震懾了犯罪。在2014年開展的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共監督行政執法單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法院已作有罪判決3件。通過嚴厲查處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淨化了食品市場,維護了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4
熊智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熊智夥同熊嵐經營上海銳可營養食品有限公司、南昌麥高營養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12年3月起,熊智在南昌麥高營養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奶粉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從內蒙古亞華乳業有限公司購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產國產奶粉,並冒充可尼可、善臣、貝諾貝滋、樂氏及歐恩貝等品牌進口奶粉,投放市場銷售牟取利益。案發後,共扣押奶粉總計23萬餘罐,400多噸,涉案金額2億餘元。經抽樣檢測,在其生產的13件奶粉中,有2件含有致病菌,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有11件檢測值不符合能量及營養成分標示值,誇大了食品的營養水平,屬於偽劣產品。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台建議奉賢區工商分局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奉賢區工商分局於4月29日將案件移送區公安分局。同日,區公安分局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立案偵查,並於5月30日提請批准逮捕。2013年6月6日,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將熊智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熊智等8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分別判處罰金2萬元至700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本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督辦的一起以國產嬰幼兒奶粉冒充原裝進口嬰幼兒奶粉的案件。案件涉及嬰幼兒奶粉的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涉案人員多、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依法履行職能,嚴格審查證據,準確適用法律,在嚴把案件質量關的基礎上,從嚴從快辦理,共批准逮捕10名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主要做法:一是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密切與工商、食安辦等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到早發現線索,早分析研判,早監督立案;二是發揮聯動機製作用,做到三級偵查監督部門在研商案件中聯動、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引導取證中聯動、偵查監督與公訴部門在捕訴銜接上聯動;三是在履行審查逮捕職能的同時,注重發揮監督職能,確保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式上都實現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5
吳金水、陳雪彬、冉仕勤等人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吳金水、陳雪彬夥同冉仕勤等人分別從福建省福清市上逕鎮、龍田鎮、江鏡鎮一帶二十多家的養豬場收購、撿拾病死豬運回上逕鎮蟹嶼村一廢棄養雞場內屠宰,後以每斤1.4至1.8元的價格收購病死豬肉運回莆田市仙遊縣楓亭鎮山頭村其老房子中冷凍加工後以每斤2.3元的價格售給某加工成食品廠加工,並出售供人食用。
2013年5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年10月15日提起公訴。2013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吳金水、陳雪彬、冉仕勤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至12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本案中,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依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形成合力,共同打掉了一個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的生產、加工、銷售病死豬肉的地下產業鏈條。辦案過程中,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不僅通過加強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等方式,確保案件快速辦理,還根據當地病死豬肉案件特點,向相關部門提出了探索有償回收處理病死豬機制、建立豬肉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管理體系、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的檢察建議,有效參與了當地的社會治理方式創新。
典型案例6
江西高安病死豬瀆職系列案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央電視台播出《追蹤病死豬肉》的新聞,新聞中報導,江西高安不少病死豬被長期收購,銷往廣東等七個省市。後江西省院將此案交由宜春市院立案查處。共立案16人,其中豐城市院立案7人,高安市院立案9人。該系列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豐城市院2014年12月30日以事立案,2015年1月20日確定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了豐城市商務局原副局長唐茂輝(副科)、豐城市商務局執法大隊原大隊長任國忠、豐城市商務局市場秩序科原科長熊俊鵬、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原黨組成員孫國清、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動物檢疫站原站長付宜青、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動物檢疫站原副站長熊巍、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動物檢疫站站員丁怡等7人玩忽職守案。
經查,豐城市畜牧水產局孫國清、付宜青、熊巍、丁怡作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中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人員,在對瑞豐公司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依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導致瑞豐公司不斷搬遷並持續屠宰和銷售病死豬,引起央視新聞報導曝光“12?27”事件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豐城市商務局唐茂輝、任國忠、熊俊鵬作為生豬屠宰活動行業管理部門中履行監督執法的工作人員及分管領導,在對瑞豐公司的監督執法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導致瑞豐公司不斷搬遷並持續屠宰和銷售病死豬,引起央視新聞報導曝光“12?27”事件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5年2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畜牧水產局原局長王細亻毛(正科)玩忽職守、受賄案。2014年12月30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畜牧水產局原副局長艾海軍(副科)玩忽職守案。2014年12月31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畜牧水產局原副局長蘭長林(副科)玩忽職守案。經查,王細亻毛、艾海軍、蘭長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高安市畜牧水產局任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大量病死豬流入市場,並被中央電視台播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王細亻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97.2萬元。
2015年3月17日,高安市院立案偵查了高安市畜牧水產局楊墟獸醫站原站長朱思煙玩忽職守、受賄案。經查,朱思煙在高安市畜牧水產局楊圩站任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轄區內大量病死豬被加工流入市場,並被中央電視台播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同時朱思煙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5.3萬元。
2015年4月14日,高安市院立案偵查了藍奇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經查,藍奇小明知收購的死豬為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仍然將其出售,流向市場,其行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
2015年5月2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人保財險公司原經理李文勝(正科)玩忽職守案。2015年5月7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人保財險公司原科長周陽文玩忽職守案。2015年5月18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人保財險公司查勘員況琦玩忽職守案。2015年6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處了高安市人保財險公司查勘員胡凱航玩忽職守案。經查,李文勝、周陽文、況琦、胡凱航在高安市人保財險公司任職期間,明知在查勘死亡能繁母豬保險時必須協助進行無害化處理,仍不認真履行職責,放任查勘員偽造能繁母豬的死因、不監督協助無害化處理的情況,造成大量病死母豬流入市場,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
典型意義:這個案件反映出檢驗檢疫、市場、保險等等環節全鏈條的監管失職,最終導致價值數千萬的病死豬肉流向7個省份,受害民眾數量眾多,影響惡劣。媒體報導後,相關部門迅速反應,檢察機關三天之內就展開了對監管部門刑事責任的追究,有效地震懾那些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與不法商戶沆瀣一氣的監管人員,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為人民民眾的餐桌安全和生命健康把好每一道關口。
典型案例7
湖北當陽病死豬瀆職案件
2014年03月19日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當陽市動物衛生監督局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王懷健以玩忽職守罪立案。
經查:被告人王懷健自2009年起擔任當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河溶分所所長、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等職務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放任監管對象曹某等人在經營凍庫期間長期、大量制售病死豬,在執法檢查中通風報信並接受吃請送禮,導致曹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張某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發生,形成足以造成人體嚴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後果,社會影響惡劣,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王懷健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2015年2月經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懷健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監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個人的身體健康,也關係到我們整個民族的未來。這個案件的嫌疑人級別不高、量刑也不算重,但是案件的成功查辦,警示監管部門權力和責任是並存的,沒有練就“火眼金睛”是失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通風報信當“內鬼”,是嚴重的瀆職,都要受到檢察機關的查處。
典型案例8
四川省南充醃臘製品瀆職案
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檢察院對南充市順慶區畜牧局城區獸防站駐南充市第二市場檢疫員張映琳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經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張映琳負責南充市第二市場畜禽及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其在對醃臘製品檢驗檢疫時,明知無檢疫條件,但為收取檢疫費,對醃臘製品隨意發放檢疫證明,致使耿群英、劉萍、楊保成三人長期在第二市場銷售用病死豬肉加工生產的香腸、臘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4年11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映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食品監管領域的小案件,檢疫員是食品監管的一線戰鬥員,直接承擔著動物檢疫的職責,是食品安全監管最前線的關口。檢察機關瀆檢部門的監督,不僅僅要“打老虎”更要“拍蒼蠅”。收取檢疫費是檢疫員工作內容,但其真正的監管職責是替人民民眾把好食品安全的關,舍本求末是對職責的褻瀆,嚴重者將受到刑法的追究。
典型案例9
福建省漳平市病、死豬肉瀆職案
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25日,漳平市檢察院先後以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對漳平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李希錦、副所長李芸等人立案偵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漳平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副局長鄭美清等人立案偵查。
經查,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張志強等26人利用其租用的漳平市福龍公司屠宰車間,大量屠宰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和病、死豬。時任漳平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副局長鄭美清和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李希錦在明知張志強等人租用福龍公司定點屠宰場分割車間非法宰殺生豬的情況下,決定按每月4000元的標準向張志強等人的分割車間收取檢疫費,但是,時任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員陳存華等人並未按規定對張志強等人屠宰的生豬和豬肉產品進行檢疫。鄭美清和李希錦明知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未進行檢疫,違法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三證”,沒有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放任不管,造成張志強等人長期非法屠宰生豬,造成3000餘噸未經檢疫的豬肉和病、死豬肉流入市場。在此過程中,李希錦收受張志強的賄賂6000元。
2012年12月20日,漳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李希錦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7月4日,漳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鄭美清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2011年,龍巖市檢察機關根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案件的部署要求,結合當地系福建省大規模生豬養殖基地之一的實際,深入排除生豬及豬肉產品監管領域瀆職犯罪線索。經過深入調查,新羅區檢察院查辦新羅區牲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兼督查隊隊長章柏豪等14人涉嫌濫用職權、貪污案;漳平市查辦了漳平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副局長鄭美清、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李希錦等9人涉嫌食品監管瀆職、受賄案。
在該系列案件中,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豬肉經銷商相互勾結,未經檢疫即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性質惡劣,嚴重危害了人民民眾的食品安全。該系列案件的成功查辦,得益於檢察機關打擊食品安全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的開展,得益於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案件查辦過程中,龍巖市檢察機關對豬肉監管工作提出了對策建議,並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龍巖市政府出台專項整治方案,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病死豬肉的行為。
典型案例10
河北張家口不合格燕麥片瀆職案
2014年5月23日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張家口市萬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趙焱立案偵查,當日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5月28日對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經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其執行逮捕。8月11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9月18日下花園區人民檢察院向下花園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9日,下花園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焱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經查:2012年12月萬全縣質監局對萬全縣燕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燕麥片進行了抽檢,後經檢驗該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產的燕麥片質量不合格(黴菌嚴重超標),此批次產品共生產1萬公斤,貨值金額總計40000元,違法所得2000元整。趙焱在其主持該案件審理期間,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同意對行政相對人萬全縣燕脈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罰款,給國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損失。
2013年10月25日萬全縣質監局根據民眾舉報對中綠食品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將554.5箱過期的火鍋料進行重新包裝和更改生產日期,貨值金額至少為72180元,至少應對該公司處以360900元罰款。趙焱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同意對行政相對人中綠(河北)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罰款,給國家造成了161280元損失。
以上趙焱濫用職權的行為總共給國家造成337280元的損失。同時趙焱在擔任萬全縣質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總計人民幣11萬元。
典型意義:首先,應罰未罰的金額可以計算為瀆職行為造成的損失;萬全縣燕麥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產品,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處罰貨值的五倍即20萬元,趙焱濫用職權,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處罰,少收的176000元罰款可以計算為其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其次,注重瀆貪並查。下花園區檢察院在查辦趙焱涉嫌瀆職犯罪過程中,注意搜尋貪污受賄等犯罪線索,瀆貪並查。
典型案例11
山東樂陵生豬、肉鴨瀆職案
2012年9月19日,山東樂陵市檢察院對樂陵市畜牧局鄭店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所長張萬棟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19日張萬棟因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張萬棟在動物檢驗檢疫執法過程中,為完成樂陵市畜牧獸醫局下達給鄭店鎮動檢分所的檢疫收費任務,徇私舞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及檢測“瘦肉精”的有關通知精神,在不按規定對運往縣境外屠宰場的肉鴨和生豬進行檢疫和檢測情況下,按照每隻肉鴨0.07元,每頭生豬5元的收取標準,通過其兒子、兒媳向動物運輸戶出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1份。事後,張萬棟偽造檢疫結果交回樂陵畜牧獸醫局。張萬棟的行為致使一些運輸戶完全擺脫了動物檢疫機構的監控,給動物疫情控制和人民民眾的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
典型意義:張萬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完成檢疫收費任務,違反法律規定及相關檔案,出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瀆職犯罪。該案警示公職人員,完成行政任務不是違反法定職權的藉口,如果違反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就可能構成瀆職犯罪,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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