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實施細則(試行)》是南京市人才隊伍建設辦公室為貫徹落實《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人才引領、科技創業、制度先試、園區先行"八項重點計畫的通知》精神、深入實施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制定的細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人才引領、科技創業,制度先試、園區先行"八項重點計畫的通知》(寧委發〔2011〕35號)精神,深入實施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市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辦公室負責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工作,專項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各區縣(園區)、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和落實相應工作。
第二章 申報人選條件
第三條 符合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規定的海外留學歸國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國內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初創式申報人,是已經或將在我市創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人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含技術入股)。
嫁接式申報人,須擔任引進項目負責人以上職務,持有新設立企業30%以上的股份。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式
第五條 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實行網上常年申報,每年集中評審兩次。
第六條 申報與評審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程式如下:
1、發布公告。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確具體申報條件和工作要求,經市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2、報名登記。申報人登錄"南京321計畫"網站,按要求填寫、提交申報材料。
3、資格認定。核實申報人學歷經歷、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及所創企業註冊信息等,確定進入技術評審的人選。
4、技術評審。邀請國家"863計畫"、"973計畫"等方面的專家,圍繞申報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創新性進行評定,確定進入綜合評審的人選。
5、綜合評審。邀請技術、管理、財會、風險投資等方面的專家和科技型企業家,圍繞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創業前景、財務狀況及申報人創業團隊情況等,開展面試、實地考察工作,確定擬資助人員。
6、對接洽談。組織未落戶的擬資助人員與區縣(園區)、企業進行項目洽談。
7、審定公布。擬資助人員名單報市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確定為資助人員,並向社會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政策兌現
第七條 市人社局負責組建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服務中心,按照"統一受理、分項辦理"的原則,協調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第八條 對入選計畫的重點扶持項目,由市、區縣(園區)財政各按50%的比例兌現2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根據項目需求,由區縣(園區)落實不低於300萬元的創業投資和不低於300萬元的融資擔保,由市金融辦協調。對入選計畫的扶持項目,由市、區縣(園區)財政各按50%的比例兌現1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根據項目需求,由區縣(園區)落實不低於150萬元的創業投資和150萬元的融資擔保,由市金融辦協調。
由人才所在區縣(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於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內免收租金。
第九條 市工商局負責落實技術成果入股的相關規定以及企業法人資格和企業經營資格可相對分離事項。
第十條 對從國內高校院所離崗來(在)寧創業的入選者,由市人社局協調其原單位為其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由我市按事業身份集中託管其檔案;三年後,可協調其回原單位工作,或由我市考核選拔,安排到市屬高校等事業單位工作。
第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入選者協調落實在寧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員崗位;市科委負責整合在寧高校院所研發資源,向入選者開放,並提供相關費用補貼;市人社局負責為入選者建立創新創業導師團,對入選者進行精細化培養,並提供導師津貼。
第十二條 根據科技創業投融資體系建設計畫相關規定,由市發改委負責落實對社會創投機構的獎勵,市金融辦負責落實對社會創投機構的風險補償、對社會擔保機構的補貼、對入選者創辦企業的科技保險保費補貼,並協調南京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
第十三條 市、區縣(園區)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入選項目獲利之日起三年內企業所得稅市以下留成部分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入選者在我市購買首套自住商品房時,享受南京戶籍市民購房政策,並由市、區縣(園區)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入選者入選之日起五年內個人所得稅市以下留成部分給予購房補貼。
第十五條 入選者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進口境內不能生產或境內能夠生產、但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設備和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市人社局協調南京海關給予免稅優惠,或由市、區縣(園區)財政各按實際納稅額50%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市人社局負責為入選者及其配偶、子女辦理"南京藍卡",協調落實相關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市公安局負責為入選者辦理相應期限的居留簽注、許可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以及境外駕照換領;市衛生局負責為入選者落實免費健康體檢及療養,設立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區縣(園區)負責為入選者落實補充醫療保險、子女入學事項及相關補貼。
第十七條 政策兌現工作一般應在正式受理入選者申請後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本市其他政策與本細則如有類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十九條 市人才隊伍建設辦公室負責本實施細則總的協調工作,並按照《"南京321計畫"工作目標考核辦法(試行)》,牽頭組織對區縣(園區)、部門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市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
第二十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牽頭制定和落實市、區縣(園區)、部門負責人與入選者掛鈎聯繫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委宣傳部負責做好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工作政策內容、典型事例和經驗做法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涉及的資金事項按《"南京321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經費來源未特別說明的,屬重點扶持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扶持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區縣(園區)財政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人才隊伍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區縣(園區)、各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