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定義
印鑑印章是用作印於檔案上表示鑑定或簽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會先沾 上顏料再印上,不沾顏料、印上平面後會呈現凹凸的稱為乾印,有些是印於蠟或火漆上;有些則是用力壓印於紙上,令紙的表面有凹凸。
即印章,從事或者參與財務交易(房地產買賣,貸款等)的人必需有印鑑證明。此檔案證明你的印鑑屬實。印鑑的模樣必須與證明書上的一致。印鑑保護個人的合法權利和財產。
每人只能有一個印鑑,不得複製。印鑑的所有者要保存好印鑑。 如失掉或被盜的時候,可能引起各種紛爭或問題。所以印鑑失掉或被盜竊,請及時申報,印鑑必須登記在地區行政證明事務所。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工作管理,規範存款人
預留銀行印鑑的管理和使用,切實防範風險,保障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會計基本業務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留印鑑,是指存款人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留存的、憑以辦理款項支付結算的權利證明,也是開戶銀行辦理收付結算的審核依據。
第三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劃撥、有價單證和
重要空白憑證調撥等業務預留印鑑的管理以及外幣賬戶預留印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使用電腦驗印系統的分支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備省行(財務會計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級營業機構及各級管理行。
第二章 預留印鑑的基本規定
第六條 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銀行印鑑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存款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與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檔案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註冊驗資開立的
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印鑑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定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並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定上明確簡稱的約定。
(三)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印鑑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調撥,預留印鑑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系統內有價單證和重要憑證調撥,預留印鑑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以及管庫員簽章。
第十條 預留印鑑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戶留存,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併專夾保管,一份交印鑑卡管理員保管。
實行綜合櫃員制管理或票據交換集中處理的,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後才可增加預留印鑑卡片數量。
第十一條 預留印鑑須清晰、易辨別審核。預留印鑑上的簽章可以是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預留印章時必須使用朱紅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條 印鑑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印鑑的預留、變更和收回需經坐班主任審核,並在相關業務憑證上審批同意。
第三章 預留印鑑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設支票賬戶和憑印鑑支取的存摺賬戶發給“開戶申請書”和印鑑卡片。
第十四條 審查手續。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開戶申請書”和印鑑卡片,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印鑑卡片填寫的地址、電話、印鑑啟用日期等內容是否完整、真實,加蓋的預留印鑑是否符合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單位賬戶預留印鑑卡的背面是否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個人賬戶預留印鑑卡的背面有無個人親筆簽名。審查開戶資料無誤,在印鑑卡片上籤章後交櫃員辦理開戶。
第十五條 櫃員開立賬戶後,在印鑑卡上填寫賬號,由業務印章管理員在開戶行留存的兩份卡片上加蓋騎縫章後, 一份印鑑卡與開戶資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鑑卡交印鑑卡保管員保管,一份退回客戶。
第十六條 印鑑卡保管員負責日常支付業務的驗印工作。一般情況下必須折“對角”驗印,對於單位賬戶單筆1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5萬元(含)以上的大額現金支取,或單位賬戶單筆2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10萬元(含)的轉帳支付,必須要折“米”字核對印鑑,並由二級(含)以上主管複審印鑑。核印完畢,核印人和複審人在支付憑證的印鑑右下方簽章證明。
第四章 預留印鑑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條 印鑑卡的管理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營業機構應指定專人加以保管。使用時應放在保管人的視線或監控錄像範圍內。
第十八條 印鑑卡保管人在營業時間內臨時離開崗位,要將印鑑卡裝箱上鎖;營業終了,要將印鑑卡裝箱上鎖隨現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險柜保管。 印鑑卡保管人不得將自己保管的印鑑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印鑑卡保管人輪班、短期離崗和調離,要按規定做好有關交接工作。辦理交接時需登記《櫃員交接登記簿》,並註明印鑑卡個數;接收人要認真清點印鑑卡片數相符後方可辦理接收手續;交接時由二級(含)以上主管負責監交。
第二十條 已轉入久懸未取專戶的印鑑卡片,應單獨抽出、專夾保管。
第五章 預留印鑑變更
第二十一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變更印鑑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遺失而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鑑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法務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二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鑑的,應出具力口蓋原預留印鑑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印鑑以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鑑,必須由存款人本人親自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鑑申請和相關證明檔案資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規定審核變更資料,審查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鑑申請是否按規定加蓋新、舊印鑑,經辦人是否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權書,並驗證被授上加注意見並簽名,在銀行留存的舊印鑑卡片上註明註銷日期,並要求申請人在新印鑑卡片上註明啟用日期。
第二十六條 印鑑卡保管員收到坐班主任交來的變更後的新印鑑卡片,審核新舊印鑑是否銜接,要素是否齊全,是否經坐班主任審核簽章後,將新印鑑卡片按順序放入印鑑簿中,作日常印鑑核對。
第二十七條 對單位在新印鑑啟用前簽發的、且在
提示付款期限內的票據,按舊印鑑進行驗印。舊印鑑卡片保存10天(遇節假日順延)後,加蓋“作廢”章,一份與變更印鑑申請書一併隨憑證裝訂保管,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併保管。
第六章 銷戶時預留印鑑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提交開戶行,屬於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銷戶人的名稱、賬號、印章和印鑑卡上的記錄是否一致。審查無誤後在銷戶申請書上加注意見,簽名後交印鑑卡管理員辦理後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印鑑卡保管員根據經坐班主任審核的銷戶申請書,抽出擬銷戶的印鑑卡片核印無誤後,在舊印鑑卡片上註明註銷日期,交前台櫃員辦理銷戶手續。
第三十條 櫃員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後,印鑑卡片一份與作廢重要空白憑證、銷戶申請書一併作銷戶記帳憑證附屬檔案;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併保管。
第七章 預留印鑑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行應對轄屬行的預留印鑑工作加強管理、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預留印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以保證預留印鑑正常、規範操作。檢查內容包括印鑑的受理和使用、印鑑保管和移交、印鑑變更及銷戶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坐班主任對印鑑的監督職責:
一、負責審查單位開立、變更印鑑、銷戶等環節的印鑑卡管理的合規、合法情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驗印人員在核印過程中是否認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嚴禁僅憑印象、經驗審核印鑑、無印鑑客戶辦理轉賬和結算業務、不使用真實的預留印鑑進行核對等違規行為。
三、負責監控員工的思想動態,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會計人員在管理印鑑方面執行制度辦法的自覺性,防止業務經辦人員違規操作。
四、負責進行安全形勢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員工及時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鑑作案的新動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行對印鑑的監督職責:
一、檢查印鑑卡上是否具備坐班主任審查時的簽章。檢查開戶資料中印鑑卡的變更手續是否合規。
二、抽查印鑑卡與支票餘額表上所列賬戶戶名、與開戶
原始資料戶名是否一致。
三、監督印鑑卡是否專人管理,櫃員休假或換崗時是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抽查錄像檢查印鑑卡是否在錄像槍範圍內使用,核印員是否真實核印,有無虛假核印的現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制訂、解釋和修訂。二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法務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外,還應出具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
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印鑑使用
預留印鑑
企業在銀行開設賬戶,開戶時需要在銀行預留印鑑,也就是財務章和
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權的一個人)名字的印章(俗稱“小印”)。印鑑要蓋在一張卡片紙上,留在銀行。當企業需要通過銀行對外支付時,先填寫對外支付申請,申請必須有如上印鑑。銀行經過核對,確認對外支付申請上的印鑑與預留印鑑相符的話,即可代企業進行支付。
各單位因印章使用日久發生磨損,或者改變單位名稱、人員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印鑑時,應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由開戶銀行發給新印鑑卡。單位應將原印鑑蓋在新印鑑卡的反面,將新印鑑蓋在新印鑑卡的正面,並註明啟用日期,交開戶銀行。在更換印鑑前簽發的支票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