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訴訟制度的一種。即:凡被逮捕及關押者均須戴刑具,而法律規定老少、廢疾和婦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謂“頌繫”。
如淳注:“頌者容也, 言見寬容, 但處曹吏舍, 不入狴牢也。”漢朝關於“頌繫”的監獄立法始於景帝,他登基之初, 即下令:“高年老長, 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 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 八歲以下, 師、朱儒當鞠系者, 頌繫之。”此外, 漢朝還有孕婦“頌繫”制度, 景帝後元三年(公元141年)下詔:“孕者未乳, 當鞠系者, 頌繫。”自漢代以後, 各個朝代都有相應的制度。雖然我國漢代“頌繫制度”不是完全現代意義上的監外執行制度, 但已經具有現代監外執行制度的雛形(見吳宗憲著《非監禁刑研究》第565頁)
這是儒家道德原則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