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繫老幼詔

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漢書·刑法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