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目前國內外工程建設行業對項目交付方式還沒有一個普遍接受的統一定義,很多團體、組織或個人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美國總承包商協會(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AGC)將其定義為:“項目交付方式是為設計和建造一個工程項目而分配契約責任的綜合過程,它確定那些為項目績效承擔契約責任的主要參與方。”
美國建築管理協會(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America, CMAA)認為,所有項目交付方式均具有三個基本領域:項目組織(Project Organization)、項目的“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s)和連線項目參與各方的商業條款(Commercial Terms),三者的結構必須均衡,以保持項目交付方式的連貫運轉。
分類
目前國際上存在多種項目交付方式,而不同文獻中提及的項目交付方式類別也存在差異。很多學者嘗試根據不同的因素來對項目交付方式進行分類,這些因素包括:管理風格及業主承擔責任的程度;業主參與的程度;為整合設計和施工的責任擴展;項目的複雜性和單一性造成的相關風險的分配;每種項目交付方式的大致使用場合;設計、施工、融資一體化方面的成本等等。美國建築業學會(Construction Industry Institute, CII)認為,實際上只有三種基本的項目交付方式,即:DBB(Design-Bid-Build)、DB(Design-Build)、和CMAR(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t Risk)。其他方式都是這三種方式的變異形式或混合體。隨著近幾年來集成項目交付方式(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IPD)的出現,美國建築師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和美國總承包商協會(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AGC)對其聯合編纂的項目交付方式初級讀本(Primer onProject Delivery)進行了修訂,修訂版則介紹了DBB、CMAR、DB和IPD(Integrated Project Delivery,
集成項目交付)四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