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辦法》(韶府規審〔2015〕7號),已經2015年12月2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韶府〔2008〕61號)同時廢止。
2015年12月29日
辦法
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
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優待工作堅持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確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水平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城鄉社區應當通過開展多種老年人文娛活動,引導老年志願者結合自身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發揮個人專長,幫助老年人融入社會,實現社區老年人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本辦法由韶關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各優待單位應當在給予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收費的公共服務場所內,設定明顯的韶關市老年人優待標誌、標識。
第五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辦理《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
《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由各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劃撥。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的老年人,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式三份及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張(相片底色為紅色)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將材料交鎮政府(街道辦)老齡工作機構,由鎮政府(街道辦)老齡工作機構派人攜帶複印件到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
第七條 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或者《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等其他有效證件進入市內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公園、文化宮、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文化館(站)、展覽館、圖書館等,享受免費待遇。其中,市內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旅遊景點、風景區、電影院、體育場館均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收費公共廁所對老年人實行免費優待。
提倡非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公園、風景名勝等旅遊景區,對老年人給予適當優惠。
第八條 老年人乘坐車、船等交通工具享受優先購票、進出站、檢票、上下車船等服務。候車室、候船室應設定老年人專座。
第九條 本市戶籍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辦理嶺南通公交IC卡後,享受免費乘坐市區內的公共汽車服務。
第十條 老年人憑《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免交公證機構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協定公證的公證費。其中,對80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遺囑公證,免收公證費。
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應優先辦理涉及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及時給予法律援助。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年教育,擴大各級各類老年大學辦學規模。
本市戶籍的貧困老年人入讀老年大學,享受學費減半的優惠;對本市五保、低保老年人給予學費全免的優待。
第十二條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土地等方面採取措施,按規定鼓勵、扶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興辦、運營養老機構、設施,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養老服務體系。
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本市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十三條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將農村五保供養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廣東省相關規定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本市戶籍的農村五保供養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全額資助。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對戶籍在轄區內的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參保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老年人應當給予資助、補助。
第十四條 市內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有條件的要逐步設立優先就醫專用通道等服務,對持有《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各鎮衛生院、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應當為轄區內65周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的健康管理服務。
已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並免收貧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診費。衛生計生部門應組織醫護人員為百歲以上老年人開展巡診,送醫送藥上門服務。
提倡鄉鎮(街道)以上私立醫療機構免收看病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十五條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老年人納入特殊困難群體救助範圍,對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對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去世後遺體實行火化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免費提供殯葬基本服務。
第十六條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其中,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賃公租房的,免交租金。
戶籍在本市
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在其產權或者承租住房拆遷(徵收)安置中,同等條件下可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的待遇。
第十七條 對本市戶籍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實行高齡老人政府津貼制度。符合領取條件的老年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從申請對象提交書面申請後的下一個月份起發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其津貼額度為:年滿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90周歲以上10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30元;80周歲以上9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20元。
第十八條 由駐韶部隊管理的年滿60周歲的離退休幹部按照本規定享受本市優待政策。
第十九條 享受優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車或進入公園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自覺遵守公共汽車和公共場所的有關規定,儘量避開上下班人流和遊客高峰期;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語言、視力、聽力有嚴重障礙的老年人,患有嚴重老年痴呆症、癲癇症及其有嚴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車或進入公共場所活動須有人陪同,以防發生意外。
第二十條 《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證》只限於本人持證使用。老年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時,應主動出示優待證、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合法有效證件,接受有關工作人員的查驗。老年人使用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優待證、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的,服務單位和服務人員可拒絕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韶府〔2008〕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