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河道管理辦法

《韶關市河道管理辦法》經2014年8月1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45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1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發布。該《辦法》共3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河道管理辦法
  • 通過會議:韶關市第十三屆45次政府常務會議
  • 通過日期:2014年8月12日
  • 執行日期:2014年8月14日
  • 失效日期:2019年8月14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韶關市河道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4〕8號)已經2014年8月1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45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2014年8月14日

管理辦法

韶關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堤圍防護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灘地、護堤地)。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管理、保護、治理、利用河道,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維護和發揮河道防洪、輸水、蓄水、供水、航運和生態景觀等功能,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按水系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河道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防洪、河道清障、河道水環境質量負責,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水環境、水工程、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河道、污染損害水環境、破壞水工程及防洪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七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設計洪水位根據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的城市等級和鄉村防護區等級的防洪標準確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文監測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堤防兩側的護堤地按下列規定劃定:
(一)北江幹流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30米;
(二)湞江、武江、新豐江、滃江、南水、錦江、墨江幹流的堤防和捍衛一般城鎮或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20米;
(三)其他堤防的護堤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九條北江、湞江、武江、新豐江、滃江、南水、錦江、墨江幹流的堤防安全保護區為堤防護堤地外坡邊界向外延伸30—50米,具體範圍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等條件確定。
第十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範圍是:
(一)堤防,管理範圍為堤防護堤地,保護範圍為堤防安全保護區。
(二)水閘(含攔河壩),管理範圍為大型水閘的上下游各500米、兩側各50米,中型水閘的上下游各300米、兩側各30米,小型水閘上下游各200米、兩側各20米。上下游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邊界向外延伸1倍。
(三)橋樑,保護範圍為上下游各1000米。
橋樑的禁止采砂範圍是:特大型橋樑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橋樑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橋樑為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四)渡口,保護範圍為上下游各200米。
(五)過河光纜電纜、管道,保護範圍為上下游各100米。
(六)水文站,北江、湞江、武江、新豐江、滃江幹流的水文站保護範圍為水文監測河段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道的水文站保護範圍為水文監測河段上下游各500米。
(七)供水工程取水口。河道內的工業生活供水取水口,一級保護區為上游不少於1000米、下游不少於100米,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的上游邊界向上游(包括匯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少於2000米、下游側外邊界距一級保護區邊界不少於100米。取水口的具體保護範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韶關市區、各縣(市)縣城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省政府《關於韶關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覆》(粵府函〔1998〕358號)檔案執行。經論證有調整的,以調整的檔案為準。
(八)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導航助航設施等,保護範圍為其周圍30米。
(九)北江、湞江、武江、新豐江、滃江、南水、錦江、墨江幹流的自然河岸或護岸,保護範圍為從兩側基腳起20米。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劃分為省管河道、市管河道、縣管河道。
省管河道是指從韶關市區三江交匯處起至與英德交界處的北江河段。
市管河道是指武江、湞江的主河道。具體起止河段是:
(一)武江,從樂昌市的富灣電站(昌山電站)攔河壩起至韶關市區三江交匯處;
(二)湞江,從南雄市的三楓閘壩起至韶關市區三江交匯處;
(三)上述河道一級支流匯入口200米以內河段。
縣管河道的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禁止侵占河道灘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水域。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服從江河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確權。
第十四條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執法,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並直接查處重大的水事違法行為。
對省管河道、市管河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其中的重點河段監督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第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景觀、廠房、倉庫、房屋等涉河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航道整治、挖築魚塘(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在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前,其建設方案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
(一)省管河道,以及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範圍跨地級市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市管河道,以及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範圍跨縣(市、區)的,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縣管河道,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疏浚清障、淘金、爆破、鑽探、打井、考古發掘、開採地下資源等作業項目以及其他臨時性占用河道的活動,由河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在河堤上設定或書寫廣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徵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併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廠房、碼頭和其他設施,屬永久性占用河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臨時堆放場、水上餐飲娛樂設施、養魚網箱、簡易搭建等,屬臨時性占用河道,必須服從防洪安全管理和有關法規規定。臨時性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後確需繼續占用的,應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在申報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時,建設方案應包括項目基坑開挖及棄渣堆填等內容。
建設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清障計畫。
第十九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將施工計畫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涉及航道的,還應向航道主管部門報告。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況、工程位置和界限、防護方案和施工期限、施工期防汛措施。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生產建設活動的經營單位或個人,應當與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協定。協定應有河道棄渣清理方式、履約保證金的繳交、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跨縣(市、區)河道在邊界上下游各1000米內,以及縣(市、區)以河道中心線為界的交叉河段,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定或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航道整治工程以及采砂作業。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水工程、航道設施、水文監測設施以及跨河橋樑、臨河建築物、過河電纜光纜等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嚴禁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影響工程設施運行和影響河道防洪、供水、航運等功能發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凡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包括河道水面、河灘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其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
軍事、社會公益建設項目以及政府投資興建的公路、橋樑、碼頭,航道部門進行航道建設和養護、設定導航助航設施,免交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江河堤防工程受益範圍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堤圍防護費。
第二十五條 徵收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堤圍防護費,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徵收範圍和項目標準執行,具體徵收範圍和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不超出省定徵收標準範圍內制定。
第二十六條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專款用於河道的日常監察管理和河道堤防的維修養護及規劃、技術研究。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對堤圍防護費的徵收管理,堤圍防護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二十八條 堤圍防護費申報繳交的期限與流轉稅申報繳交的期限相同。繳費人在申報繳納流轉稅時,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交堤圍防護費。
第二十九條 韶關市區的堤圍防護費代征手續費為當期徵收堤圍防護費總額的5%,用於徵收以及法規政策宣傳等方面的費用開支。
縣(市、區)的堤圍防護費代征手續費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與地方稅務機關商定。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於每季度終了後8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後20個工作日內,編制堤圍防護費實收情況季度報表、年度報表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堤圍防護費專款用於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更新改造,其中包括堤防工程的建設、維護、更新改造和加固達標,以及堤防(包括機電排灌)管理單位正常的運行管理開支。堤圍防護費資金使用具體方案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製訂,並按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堤圍防護費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不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河道采砂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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