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服務,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劃定的職能履行職責,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有關事項和重要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韶關市
  • 機構簡稱:韶關市人大常委會
  • 現任領導陳少榮
主要職責,歷史沿革,機構設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機構地址,

主要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縣(市、區)、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市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歷史沿革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決定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這是我國地方政權建設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
1981年7月26日,韶關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7月20日至27日)選舉產生了市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並設定了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
市人大常委會的設立,標誌著我市民主政治建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揚帆起航,開始了新的征程。市人大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規定,認真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2015年5月28日享有地方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任免權等各項職權。市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辦公室、研究室)和工作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處理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從1988年1月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開始,組成人員包括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市人大常委會為止。
30多年來,市人大常委會歷經8屆,歷屆市人大常委會在中共韶關市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我市的經濟社會和民主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機構設定

辦事機構

1、辦公室:下設秘書科、人事科、綜合(信訪)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2、研究室:下設調研科。

工作機構

1、法制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法規科、備案審查科。
2、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預算審查辦公室。
3、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4、農村農業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5、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華僑外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6、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7、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1、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3、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主任

陳少榮

副主任

林嵐(女)、陳曦凌振偉瀋河民胡德寧鄧彩虹(女)

秘書長

空缺

機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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