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能力結構是構成音樂能力的體系。分音樂心理能力結構和音樂學習能力結構。前者顯示個人差異、音樂學習的內在潛力,與個人先天素質、環境影響密切相關。主要包括六方面。(1)音樂的感覺能力和知覺能力。感覺能力指藉助於聽覺器官辨別音高、音強、音長及音色細微差別的能力;知覺能力指對旋律、節奏、和聲、音量、速度、力度、音色細微變化的辨別能力及對音樂的整體感覺能力。(2)音樂的記憶能力。(3)音樂的聯想和想像能力。(4)音樂的情感。(5)音樂的活動能力。(6)音樂的創造能力。後者強調通過音樂教育達到的標準。
主要包括五方面。(1)培養對音樂的正確態度:包括體會、理解音樂的美感,加深對音樂的興趣及愛好,提高對音樂社會價值的認識, 培養參加音樂活動、表現音樂與探索音樂的意願。(2)音樂的理解與習得能力:包括識譜,掌握各種常用記號、術語和必要的音樂知識,初步具備自學音樂的能力,以及音樂視唱與聽辨能力。(3)音樂的活動能力:包括控制發聲器官演唱音樂作品的唱歌能力,控制有關肢體的運動神經及肌肉,運用某種樂器演奏音樂作品的樂器演奏能力。(4)音樂欣賞、鑑賞、評價能力:指通過音樂認識世界,了解人類歷史,陶冶情操,開闊視野,培養正確的審美情趣,對音樂作品及其表現的真、善、美與假、惡、醜進行審美判斷及審美評價能力。(5)音樂創造能力:包括即興創作能力和命題創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