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信託制度

韓國信託制度是韓國的信託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信託,它是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應韓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韓國在1968年11月頒布了資本市場育成法,根據這一法律,韓國第一家證券投資信託機構——韓國投資公司 (簡稱KIC)成立。1969年8月韓國頒布《證券投資信託業法》,1970年5月KIC首次發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籌措股票信託基金。到20世紀90年代初,韓國共有9家投資信託機構,其中3家專營投資信託業務,另外6家為商業銀行。

韓國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基金,前者主要投資於各種上市股票,後者主要投資於公債券和公司債券。根據韓國法律,商業銀行管理的信託基金只能是債券型; 各投資信託機構發行基金受益證券的信託條款,須經財政部長核准。在80年代初,由於韓國政府採取證券市場自由化政策,準許外國人有限制地直接投資韓國有價證券 (1985年左右),相繼產生了一批國際信託基金,這些基金主要是吸收外資,然後投資於在本國上市的股票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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