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金融制度

韓國金融制度是韓國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由中央銀行、產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各種金融市場構成的體系。韓國的中央銀行是韓國銀行。它是依據“韓國銀行法” 於1950年6月建立的 “無資本特殊法人”。其利潤,首先用於補償資產折舊,然後把5%提成為法定公積金;在當局承認下,可以擁有特定公積金,但其餘部分納入當局的一般歲入。對會計年度中發生的損失,首先用公積金來彌補,不足額由當局報銷。韓國銀行由政策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組成。金融通貨經營委員會是最高政策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設總裁和副總裁各1人和理事5人,下設指導和監督金融機構的銀行監督院。韓國銀行的權利和職能: ①信用管理職能。具有各種信用管理的權利和手段。② “發券銀行”。是韓國唯一的有貨幣發行權的銀行。③“銀行的銀行”。④ “政府的銀行”。承擔“國庫金”保管和出納業務,處理公債的發行、登記和償還財政債券,接受和保管當局有價證券。金融通貨經營委員會是通貨信用政策的制訂機構,也是指示監督機構。該委員會在“韓國銀行法” 所規定的條款範圍內,可以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並且執行職務可以發布一切必要的規定和指示,對一般銀行具有各種管理權利。

1953年12月30日制定並公布的 “韓國產業銀行法”,經多次修訂,逐步得到完善。該法明確規定產業銀行的宗旨是 “遵照國策,為產業的恢復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和管理重要的產業資金。”產業銀行的資金主要有四個來源: ①韓國當局從財政資金中撥出來交給產業銀行使用的資本金和特別預備金。②產業銀行的借款。包括財政資金、外國借款和對應基金。③產業銀行對內對外發行債券獲得的資金。④產業銀行吸收的存款。
韓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生命保險公司、損害保險公司、共營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和 “韓國開發金融公司”,以及 “韓國”、釜山、大韓、漢陽、中央、光洲、東海、東洋、漢城、嶺南等投資金融公司等。
韓國的金融市場分為有組織、制度化的金融市場和非組織、非制度化的金融市場。所謂有組織、制度化的金融市場,是以銀行金融機構為中心的短期貨幣市場和由產業銀行、保險、投資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證券市場所組成的長期資本市場。這種市場結構的特點是:①有價證券市場雖然在籌資中起很大作用,但企業的資金需求仍過分依賴間接金融。②銀行金融機構實現了專業化,而且專業金融比重過大。③銀行金融機構過分依賴於 “中央銀行” 的借款。④在實行金融政策中,當局採取了十分直接的信用管理方法。
韓國的利息體系,是由制度化的利息和非制度化的貨幣市場利息形成的 “二重結構”。“韓國銀行”有各種不同利息,商業銀行也有各種不同的存、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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