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鞏義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豫政〔2011〕52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回)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實行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原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市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價格、金融、稅務、人力社保、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要明確住房保障的具體經辦機構,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紮實有序推進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可以採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調查、登記、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具體事務。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對象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採用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按照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可通過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輪候順序通過實物配租方式保障。
同等情況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實施實物配租。
第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
(二)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9(含)平方米;
(三)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普通高校、高職院校畢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畢業不滿5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已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四)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契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非本市的戶籍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家庭和申請人的認定。除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個人申請之外,其他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第十三條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工作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城鎮低收入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材料:
(一)書面申請、《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二)申請人承諾書;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薄;
(四)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收入狀況證明;
(五)住房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一)書面申請、《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和學歷證明;
(三)申請單位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出具的擔保書,申請人的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契約書等;
(四)在本市區住房狀況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一)書面申請、《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學歷證明;
(三)申請單位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出具的擔保書,申請人的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契約書等;
(四)在市區住房狀況證明,非鞏義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城鎮低收入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並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核、調查結果和受理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5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資料和受理意見報市民政部門。
(三)審核: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轉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均符合規定條件的,初審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將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核准: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准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第十六條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的資料:
(一)書面申請、《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學歷證明;
(三)申請單位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出具的擔保書,申請人的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契約書等;
(四)在市區住房狀況證明,非鞏義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城鎮低收入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並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核、調查結果和受理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5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資料和受理意見報市民政部門。
(三)審核: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轉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均符合規定條件的,初審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將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核准: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准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第十八條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和初審: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資料由單位負責匯總,連同申請人的組合租賃方案、入住人員擔保書等材料,統一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初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負責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申請人單位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蓋章確認。
(二)審核與登記: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蓋章確認的材料統一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在申請人單位、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第四章住房保障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的,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積、補貼標準、家庭人口和補貼係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計算公式附後(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實物配租面積標準和租金標準:
(一)實物配租面積標準
每人核准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為20平方米。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保障對象支付能力以及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租金水平的70%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核准的面積標準,結合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實際狀況,實施差別化收取。
(一)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核准應享受的面積標準以內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積標準部分,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和1.5倍之間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核准應享受的面積標準以內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積標準部分,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和3倍之間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核准應享受的面積標準以內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積標準部分,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四)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核准應享受的面積標準以內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超出核准面積標準部分,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對此文施行前已按實物配租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按原契約約定執行,契約期滿後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章配租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滿足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即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組織申請人進行選房。住房選定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與申請人所在單位簽訂《鞏義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按照組合租賃方案辦理入住手續。申請人單位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申請人所在單位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承租人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條款履行責任,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對象中,對市級勞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可優先配租,對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有重大疾病、行走不便等特殊人員應在選配樓層方面予以照顧。
第二十四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告知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及時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覆核登記並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告知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相關部門相應辦理退出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實行年度複查制度。其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兩年複查一次,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每三年複查一次。複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牽頭實施。
複查後,仍具備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繼續保障或保留保障資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契約期滿時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並願意繼續承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並重新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契約。
複查後,不具備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退出保障或取消保障資格。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的,應當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收取。
第二十六條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城中村改造中的拆遷戶,過渡安置期間可申請安置公共租賃住房,過渡安置費可抵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在其安置房源具備入住條件後,應及時退出。
第二十九條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含工業園區)共同投資建設供本單位職工後剩餘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配租相關規定調劑配租。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日常管理費用、維修費用以及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用從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信息資源核查機制,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稅務、財政、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
需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或其成員信息資源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民政等部門持有效證件或文書,向可提供信息資源的同級部門核查信息,提供相應信息資源部門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需求信息資源部門進行反饋。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二)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根據租賃契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當事人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後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採取不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實行政務公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準入資格核准、輪候、租住以及租賃補貼發放等信息,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騙租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七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騙租行為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單位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單位負責運營。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之前我市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租賃住房補貼額度計算公式
附屬檔案
租賃住房補貼額度計算公式
租賃住房補貼額度=(住房保障面積-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家庭人口×補貼係數。其中: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20平方米;
二、補貼標準: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為準;
三、家庭人口: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戶(含)以上家庭人口按實際人數計算;
四、補貼係數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按補貼標準的100%計發,補貼係數為1;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1倍和1.5倍之間的按補貼標準的70%計發,補貼係數為0.7;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介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1.5倍和3倍之間的按補貼標準的50%計發,補貼係數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