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工作,保證行政許可主體合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行政許可委託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 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委託,是指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委託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許可委託實施應當遵循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委託。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將其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可以提出委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建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委託給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建議。
第七條 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考慮擬受委託行政機關的承接能力,並徵求擬受委託行政機關的意見。
擬委託的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相互關聯且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徵得有關行政機關同意後同步委託。
第八條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擬委託的行政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報送委託行政許可申請報告和證明受委託行政機關相關資質材料,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經匯總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二)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機關;
(三)經批准實施委託的,委託行政機關將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託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範圍、許可權等內容進行公告;
(四)委託行政機關將委託實施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備案,並將與受委託行政機關簽訂的委託書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委託行政機關與受委託行政機關簽訂的委託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託行政許可的事項;
(四)委託行政許可的依據;
(五)委託行政許可的範圍、許可權、期限;
(六)委託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
(七)委託行政機關、受委託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彙編辦事指南、集中培訓或者研討交流等形式對受委託行政機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或者在辦公場所、政務服務大廳將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相關違法行為,並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及時報告行政許可實施情況。
受委託行政機關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受委託的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委託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修改情況,可以變更或者終止行政許可委託,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變更或者終止有關行政許可委託的建議,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定期開展對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違法委託行政許可的,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發現受委託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有權向委託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三十日核心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法委託行政許可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受委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許可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超越委託範圍、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條 委託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因受委託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產生的相關責任。委託機關截留委託事項審批環節、增設新的審批環節的,受委託機關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191號
《鞍山市行政許可委託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8月29日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余功斌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