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業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主要是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依法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17
  • 發布日期:1998-12-10  
  • 生效日期:1998-12-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九十五號)
《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業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10日)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依法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
第三條凡在鞍山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經營者從事成品油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市經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
(一)市經委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3、參與規劃成品油市場的布局和資源配置;
4、根據成品油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協調解決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5、聯繫、指導成品油流通協會工作;
6、建立聯合檢查制度,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對經營單位進行聯合檢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責是: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法核准成品油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頒發營業執照;
3、對成品油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契約的訂立和履行;
5、查處成品油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6、監督管理成品油廣告的發布,查處違法廣告;
7、監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證及油品質量;
8、履行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三)市計委、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勞動、消防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成品油經營單位,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企業
1、具備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包括具有專職、兼職的油品質量化驗、計量、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2、具有一定規模的註冊資金和與現有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具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設施,包括自有產權的儲油罐、接付油設施。
4、具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經營設施的建設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無危及安全的隱患存在。
2、加油站的設定及經營設施符合國家的城建規劃、土地、環保、技術監督、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各項審批手續完備。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4、從業人員熟悉成品油經營業務及有關技術知識。
5、擁有符合國家質量、計量標準的儲油設施和售油器具。
6、有合法穩定的成品油進貨渠道和銷售渠道。
第七條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其石油庫或加油站的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設計,並須配備消防安全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制定防患措施和應急滅火方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消防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成品油經營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合格的單位,由市經委發放《成品油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成品油的經營逐步實行代理銷售制。實行代理銷售制的,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與被代理方簽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製的代理契約。
第十條申請設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市屬批發企業,經市經委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省經貿委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方可持批准檔案辦理申請立項等有關手續,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國家部屬企業在鞍設立的批發企業,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三)新建或改建、擴建的加油站及零售網點,須經市經委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或辦理變更手續。
各縣(市)設立批發企業,新建或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由當地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市經委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無成品油經營證、照的單位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油品。
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年經營總量的10%。
第十二條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無批發權的單位購進或代銷油品。
第十三條各企事業單位自用加油站只能對內部車輛加油,不得對外開展加油等經營業務。
國家實施直供成品油的用戶,不準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成品油批發企業銷售的油品,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加油站或零售網點在油品銷售時,應持有油品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成品油經營者應當配置和使用符合國家法定計量要求的計量器具,並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檢測。
對於受溫度影響,致使油品密度變化,產生的計量差異,經營者應遵照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成品油經營者應依法納稅,銷售成品油時必須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制發的發票。
第十七條成品油經營者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資源配置計畫和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掛牌銷售。
第十八條成品油經營者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成品油銷售過程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造成缺斤少兩;
(三)採取賄賂手段、銷售或購買成品油;
(四)簽訂虛假契約,從非國家流通渠道購進油品;
(五)採用違法手段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六)使用票據時弄虛作假,逃避稅收;
(七)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八)發布虛假廣告、信息,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九)經營走私油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造成重大火災責任事故的,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銷售量的全部進銷差價的所得,上繳地方財政。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八條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遼寧省經濟契約管理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稅務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涉及公安、環保、勞動、城建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成品油市場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地區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油品銷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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