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制性債權

非限制性債權,是指責任人根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不得限制其賠償責任的海事請求。非限制性債權可分為兩類:①由特定的國際公約或特定的國內立法調整的債權,如油污損害、救助報酬等債權,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已對這類債權的責任限制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因而不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有關規定。②限制賠償責任明顯不合理或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的債權,如共同海損分攤和責任主體僱傭人員的索賠等。中國《海商法》對非限制性債權的規定與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基本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限制性債權
  • 依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
  • 實質:限制性債權的例外
  • 法律依據:國際公約和各國海商法
分類
根據《海商法》第208條的規定,非限制性債權包括以下五種:
1.對救助款項或者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
2.中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
3.中國參加的《國際核能損害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4.核動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損害的賠償請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僱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根據調整勞務契約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對該類賠償請求無許可權制賠償責任,或者該項法律作出了高于海商法規定的賠償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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