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擔保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沒有取得融資擔保許可證書,同時在開展聯合擔保、訴訟擔保、工程擔保等為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擔保的擔保機構。特點是獲得了非融資性擔保資質等級證書、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融資性擔保機構有聯合擔保協定、有建委入圍證書證明、有法院入圍證明等有效資質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融資性擔保機構 
  • 外文名:Non financing guarantee institution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
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檔案:
(一)申請報告,包括設立目的、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範圍
(二)擔保機構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檔案;
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
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範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契約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契約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諮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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