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是由民航局印發的管理檔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管理辦法》進一步簡化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事前備案手續,同時,加強對上述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以確保全全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民航局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主要內容,

辦法印發

民航規〔2022〕24號
民航局關於印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各協會: 為促進通用航空發展,加強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備案管 理,經廣泛徵求行業及社會意見,研究制定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 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2年7月13日

辦法全文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通用航空發展,規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非 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 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分為主體備案和活動備案,其中主體備案分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備案和個人備案,活動備案是指在飛行活動結束後,報備飛行活動信息的行為。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無需另行主體備案。以單位名義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其飛行人員無需另行個人備案。
第六條主體備案和活動備案均通過 “通用航空管理系統”(略)完成。
第七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並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有效:(一)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有效法人資格證件等信息;(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無犯罪記錄聲明; (三)依法取得的、符合民航規章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 或其相關信息,對於使用民航規章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 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駕駛員執照; (四)與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的航空器國籍 證、適航證和無線電台執照或其上述相關信息,對於使用民航規 章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 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 (五)有效聯繫方式。
第八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個人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並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有效:(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二)個人無犯罪記錄聲明;(三)依法取得的、符合民航規章要求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或其相關信息,對於使用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駕駛員執照;(四)有效聯繫方式。
第九條 完成備案後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可在備案 材料提交成功後,通過系統下載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證明檔案”。
第十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內容。
第十一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活動備案,應當在飛行活動結束後至次月4日前,填報飛行活動人員、飛行時間、所使用的航空器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活動規範
第十二條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民航飛行運行規則、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
第十四條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確保第三人責任險持續有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實施監督管理,按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開展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 配合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真實、完整地提供有 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七條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執行,仍拒不執行的,依照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民航飛行計畫審批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在進行非經營性通用 航空活動備案或者接受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 料、虛假證言證詞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依照法律法 規和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有關情況通報民航飛行計畫 審批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對於未進行備案或備案內容發生變更,逾期未更新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以及活動結束後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填報備案的單位,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條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規定,非經營性通用航空備案分為主體備案和活動備案,全程均網上辦理。活動主體可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線上完成主體備案,下載相關證明檔案,開展飛行計畫申報。活動備案則無需飛行前備案,只需在飛行活動結束後至次月4日前備案有關飛行活動信息即可。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及以單位名義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飛行人員無需另行主體備案。
在備案材料方面,《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簡化。主體備案分單位備案和個人備案,備案僅需主體法人資格證件、有效身份信息、無犯罪記錄聲明、駕駛員資質能力證明、航空器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材料或信息。其中對於個人備案的,無需提交航空器信息,以便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個人通過租借航空器開展個人娛樂飛行。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的法律義務、退出機制、未依法備案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等內容,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嚴重失信、違法違規等行為,除依照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外,還將向民航飛行計畫審批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