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條例

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條例是國民黨政府抗戰時期徵收過份利得稅的基本法規之一。抗日戰爭爆發後,國民黨政府西遷重慶,大後方物資奇缺,物價飛漲,投機倒把盛行,激起人民的公憤。為節制私人資本,增加財政收入,並為平息社會公憤,國民黨政府於1938年10月28日公布《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條例》17條。

條例規定: 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其資本在2,000元以上的營利事業、官商合辦的營利事業及一時營利事業,其利得額超過資本額20%的; 財產租賃之利得超過其財產價額15%的,除課徵所得稅外,加征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 兩類利得稅均採用六級超額累進稅率,其最低稅率為10%,最高為50%; 利得稅與所得稅同時徵收; 過份利得稅屬中央稅,由所得稅徵收機關兼辦,收入歸中央。1947年1月1日,國民黨政府停止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的徵收,代之以與此大同小異的特種過份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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