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過份利得稅法是國民黨政府關於徵收特種過份利得稅的法規。1945年8月抗戰勝利後,非常時期結束。利得稅的徵收是以資本額為基礎。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工業的盈利多數是表面上的“虛盈”,而稅收卻以此為據徵收實稅,這就使當時資金日益短絀的民族工業更加陷入窘境。
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停止徵收,於1947年1月1日頒布《特種過份利得稅法》,規定: 買賣業、金融信託業、營造業、製造業等營利事業,其利得超過資本額60%的,除依法徵收分類所得稅外,加征特種過份利得稅; 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的營利事業,收入用於本企業者,免徵特種過份利得稅; 稅法未提及的旅館、酒菜館、舞場、浴室、戲院及娛樂性質的營業,也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