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份利得稅

過份利得稅指國際上某些國家對企業和個人的過份利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一般為私營工商業和個人,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利得超過標準利得的金額,大都採用累進稅率,過份利得額越大,稅率越高。過份利得稅從計稅依據方面看,其性質和超額利得稅相同。

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開徵過份利得稅,其目的有所不同,大體上可歸納為兩種類型: 一是在非常時期開徵過份利得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限制納稅人的過份利得,穩定市場物價。如蘇聯在工業化時期開徵的過份利得稅和我國國民黨政府於1938年開徵的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等都屬於這類。二是在平常時期開徵過份利得稅,目的主要是調節納稅人的利潤所得,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如我國國民黨政府1947年1月1日停徵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代之徵收的特種過份利得稅,就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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