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商標的最先申請人有權獲得商標註冊及商標專用權,如果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最先申請人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註冊申請,在先使用人有權獲得商標註冊。商標所有權只能通過註冊獲得。外國人在商標註冊方面享有國民待遇。
商標註冊和申請
申請所需檔案
1、每個商標註冊申請都需要經過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標明簽字人的姓名和職務);
2、8張最大不超過9CM*9CM的黑白商標圖樣(普通文字商標不要求提供)並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如果指定顏色,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要求優先權的,必須在提交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並在6個月內提供優先權檔案(附英文或法文翻譯)。商標註冊申請如果由受讓人提出,則需要提供轉讓檔案,轉讓檔案副本需要公證。
商標註冊後將賦予註冊人商標所有權,其效力可以追溯至申請日。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前,不受工業產權法的保護,但是,可以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任何人將自己的名字善意地作為商標來使用,只要該使用沒有引起混淆,即不構成對註冊商標的侵權。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算。每次續展的有效期同樣為10年,商標申請續展的前提是該商標至少在某一個成員國內已經使用。續展申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年內提出,有效期滿後有6個月的寬展期。
申請續展所需檔案:申請書、委託書以及商標有效期滿前1年內的每個類別上的使用證據。
由於不可抗力未繳納續展費導致商標註冊失效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恢復。
未續展的註冊商標在有效期滿之日起3年內,任何人不得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