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政法委[2005]52號《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精神和省委政法委(2006)57號《關於建立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的意見》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局、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青公通字[2003]33號《青海省關於對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實行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為解決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出國考察、旅遊觀光卻不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問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治的權威,特作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限制未結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出境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限制出境是司法機關對未結民事案件當事人依法控制出境的一項專門措施。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本著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依法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統一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和規定辦理。
二、在執行案件中,省法院對限制出境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各級法院需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填寫《限制出境內部審批表》,並附有關法律文書和需限制出境的相關證明材料,逐級報省法院執行局審查後,由主管院長批准。經審查批准的,由縣級以上法院填寫《法定人員限制出境通報備案表》,到限制出境對象戶口所在地的州、地、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通報備案手續。
三、在執行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報關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