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辦法

《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
認定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22〕10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12日

全文

青海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系統保護、利用、傳承好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完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範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工作,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青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指導及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認定的申報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批准
第四條  具有下列重要歷史文化價值之一的,可以申報認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
(一)與悠久連續的中華文明歷史有直接和重要關聯。在國家政權、制度文明、農業手工業發展、商貿交流、社會組織、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城市與建築、自然地理、人文地理、軍事防禦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二)與近現代政治制度、經濟生活、社會形態、科技文化發展有直接和重要關聯。突出反映近現代戰爭衝突與災害應對、革命運動與政治體制變革、工商業發展、生活方式變遷、新思想新文化傳播、科學技術發展、城鎮與建築等方面的歷史進程或傑出成就。
(三)見證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鬥的光輝歷程。突出反映中國共產黨創建革命根據地、長征、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奪取人民解放戰爭勝利、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等方面的偉大歷史貢獻。
(四)見證青海省成立與發展歷程。突出反映青海在社會主義制度建立與發展、工業體系建立、科技進步、城市(鎮)建設、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五)見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偉大征程。突出反映青海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科技創新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的偉大成就。
(六)突出體現中華民族文化多樣性,集中反映本地區文化特色、地方特色或見證多民族交流融合。
(七)能體現傳統的村鎮選址和規劃布局經典理論,或反映經典營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藝;能真實反映某一地區特色和風情,民族特色傳統建造技術。
第五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認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歷史文化街區不少於1片,每片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面積不小於05公頃。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工業、交通、水利等歷史文化遺產或能夠展現當地歷史風貌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少於10處,保存狀態良好,且能夠體現城市歷史文化核心價值。
第六條  申報認定歷史文化名鎮的,還應當滿足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現存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工業、農業、交通、水利等歷史文化遺產或承載一定時期居民歷史記憶的場所不少於5處。
第七條  申報認定歷史文化名村的,還應當滿足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內現存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農業、工業、交通、水利等歷史文化遺產或承載一定時期居民歷史記憶的場所不少於2處。
第八條  城市(鎮)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街區可以劃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一)在城市(鎮)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與重要歷史名人和重大歷史事件密切相關。
(三)街區空間格局、肌理、風貌等體現傳統文化思想、地域特徵或者時代風格。
(四)保留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及其場所。
(五)記錄一定時期社區居民的歷史記憶和情感。
(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真實的物質載體,街區傳統格局基本完整,且構成街區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歷史街巷和歷史環境要素是歷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護範圍面積不小於0.5公頃。
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申報認定工作,應當符合以下程式。
(一)申報。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所在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認定條件要求提出申請,經市州住房城鄉建設(或國土空間規劃)主管部門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申報申請,並附申報材料。
(二)初評。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估,開展實地查看調研,了解申報具體情況。
(三)論證。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依據綜合初評、實地查看、申報材料、專家論證等,確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建議名單。
第十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地理位置、面積人口、歷史沿革、傳統文化、傳統產業、民俗風情、文物古蹟、地方風貌特色等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情況說明,相關的圖片及影像資料,整體鳥瞰、歷史文化、歷史建築、重要文物、歷史環境要素等照片和說明。
(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等清單。
(四)保護範圍的說明。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五)重要圖表。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說明材料清單以及位置圖、總平面圖、文物古蹟分布圖、保護範圍圖。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資源普查工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儲備名錄,制定申報工作計畫,明確申報任務,實行目標管理,督促指導城市、縣人民政府積極開展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接到申報建議1年後仍不申報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第三章  公布認定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主管部門將確定為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建議名單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經公布後,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現場公告牌、新聞媒體、公眾號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完成保護規劃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歷史環境要素,是指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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