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調查研究工作。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收集掌握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掌握有關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政府產業政策、招商項目以及市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協助會員單位選好經營方向、調整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山西商會
- 責任:做好調查研究工作
- 職責:收集掌握有關信息
- 目的:加強晉青兩省區域交流合作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為積極適應西部大開發,青海大發展的大好形勢,加強晉青兩省區域交流合作、擴大招商引資規模,在青海投資的山西籍各類企業人士主動自願發起成立青海省山西商會。本商會經青海省經濟委員會批准、青海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是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協調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一、宗旨職能
一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秉承晉商的優良傳統,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分憂、為企業解難。
二是全心全意為在青晉籍企業服務,密切晉籍人員、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加強在青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合作,更好地維護晉籍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
三是組織晉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整合資源,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促進青海、山西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是繼承和發揚“吃苦耐勞、團結協作、誠實守信、艱苦創業”的晉商精神,引導會員單位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展現自強進取、敬業樂群、銳意創新的新晉商形象。
二、工作業務
(一)做好調查驗汽棄研究工作。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收集掌握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掌握有關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政府產業政策、招商項目以及市場紙雅射符、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協助會員單位選好經營方向、調整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
(三)搞好精神文明建設。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有利於提高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青海貧困地區教育、衛生、科技等各項事業的發展,並舉辦各類培訓和聯誼活動,增強商會凝聚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會員單位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協調好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解決利益糾紛,提供有關法律諮詢和服務,維護晉籍企業、人員在青的良好整體形象。
(四)擴大聯繫協調交流。組織協調會員單位加強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省內外其他團體、經濟組織的聯繫,積極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促進會員單位開展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會員單位做好在青海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落實,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五)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宣傳青海、山西兩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成就,鼓勵和引導更多的山西省企業和有識之士來青海投資辦企業,為兩省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務,並承辦政府鞏謎槳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各項合理、合法的工作任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青(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性質:青海省山西商會是在適應西部大開發,青海大發展大好形勢下,加強區域交流合作、擴大招商引資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指導甩廈提主協調下,由在青海參與開發建設和投資的山西籍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經青海省經濟委員會批准,青海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組織,屬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一)、要求會員單位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加強在青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合作,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
(二)、全心全意為在青晉籍企業服務,密切晉籍人員、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晉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引導晉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晉商形象。
(四)、組織晉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整合資源,為促進青海、山西兩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元墊您獻。
(五)、號召會員單位繼承和發揚“吃苦耐勞、團結協作、誠實守信、艱苦創業”的晉商精神,樹立開拓進取、轎轎蘭銳意創新的新晉商形象。
第四條 商會業務主管單位;青海省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海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辦公地點:青海省西寧市崑崙路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夜牛貫徹落實中間出現的問題,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有關政策經濟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政府產業政策、招商項目以及市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協助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調整經營方向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三)、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培訓和聯誼活動,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商會凝聚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解決利益糾紛,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維護晉籍企業、人員在青的良好整體形象。
(四)、組織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青海省內外有關團體、經濟組織的聯繫,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單位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促進會員單位開展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社會務界之間的投資合作。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在青海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實施,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五)、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會員單位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組織會員單位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會員單位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直接捐助青海當地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科技等事業。
(七)、充分發揮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宣傳青海、山西兩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鼓勵和引導更多的山西省企業和有識之士來青海投資發展辦企業,為兩省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務。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合理、合法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且年齡在21周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
(二)、遵循商會意願;
(二)、山西籍人士在青海開辦的企業、山西企業在青海設的分支機構以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安排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四)、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之良好聲譽;
(七)、履行本商會授予之其他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黨組織,擁護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做好黨組織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黨組織檔案的簽發;帶領廣大黨員認真學習領會黨的有關檔案精神,開好黨組織生活會,定期開展黨務活動,發揮黨員帶頭模範作用,進一步壯大本會的黨組織,吸收更多的積極分子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領導秘書處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副秘書長及商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六)、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執行內部審計,並向會員單位通報;
(三)、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工作;
(四)、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暫停其工作並按程式予以罷免;
(六)、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七)、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和具備的主要條件與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第三十二條 監事、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三條 理事和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召開各種會議的支出;
(二)、有關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作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
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四十一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金、福利金、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1年7月9日經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青(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性質:青海省山西商會是在適應西部大開發,青海大發展大好形勢下,加強區域交流合作、擴大招商引資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指導協調下,由在青海參與開發建設和投資的山西籍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經青海省經濟委員會批准,青海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組織,屬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一)、要求會員單位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加強在青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合作,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
(二)、全心全意為在青晉籍企業服務,密切晉籍人員、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晉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引導晉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晉商形象。
(四)、組織晉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整合資源,為促進青海、山西兩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五)、號召會員單位繼承和發揚“吃苦耐勞、團結協作、誠實守信、艱苦創業”的晉商精神,樹立開拓進取、銳意創新的新晉商形象。
第四條 商會業務主管單位;青海省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海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辦公地點:青海省西寧市崑崙路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落實中間出現的問題,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有關政策經濟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政府產業政策、招商項目以及市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協助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調整經營方向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三)、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培訓和聯誼活動,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商會凝聚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解決利益糾紛,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維護晉籍企業、人員在青的良好整體形象。
(四)、組織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青海省內外有關團體、經濟組織的聯繫,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單位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促進會員單位開展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社會務界之間的投資合作。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在青海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實施,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五)、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會員單位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組織會員單位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會員單位整體地位、樹立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直接捐助青海當地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科技等事業。
(七)、充分發揮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宣傳青海、山西兩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鼓勵和引導更多的山西省企業和有識之士來青海投資發展辦企業,為兩省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務。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合理、合法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且年齡在21周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
(二)、遵循商會意願;
(二)、山西籍人士在青海開辦的企業、山西企業在青海設的分支機構以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安排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四)、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之良好聲譽;
(七)、履行本商會授予之其他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黨組織,擁護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做好黨組織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黨組織檔案的簽發;帶領廣大黨員認真學習領會黨的有關檔案精神,開好黨組織生活會,定期開展黨務活動,發揮黨員帶頭模範作用,進一步壯大本會的黨組織,吸收更多的積極分子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領導秘書處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副秘書長及商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六)、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執行內部審計,並向會員單位通報;
(三)、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工作;
(四)、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暫停其工作並按程式予以罷免;
(六)、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七)、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和具備的主要條件與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第三十二條 監事、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
第三十三條 理事和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召開各種會議的支出;
(二)、有關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三)、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理事作出明確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
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四十一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金、福利金、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1年7月9日經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