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共六章六十六條,是青海省首部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專門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構建了安全風險防範機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推進我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是2023年10月8日在青海省政府黨組會議和常務會議上通過的條例。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發展歷史,全文,條例解讀,

發展歷史

2024年3月19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

全文

《條例》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落實作業安全檢查職責、強化新業態風險防範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通報和督查督辦等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國家公園、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轄區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在法律責任上,《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安全生產,“國之大者”,民之大事。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安全生產作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內容,明確提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專項整治,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圍繞打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出台政策措施,強化安全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工作整體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為了將我省在安全生產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上升到法規層面,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法制化,彌補我省安全生產領域地方性法規的空白。3月1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定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共六章六十六條,是我省首部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專門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構建了安全風險防範機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推進我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擰緊安全閥”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原則
  安全生產工作一頭連著社會“安全指數”,一頭連著千家萬戶“幸福指數”,條例立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首先是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工作原則,釐清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次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從而推動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第三是明確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系統回答了安全生產“誰來管、管什麼、怎么管”。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統籌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同時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吹響安全哨”織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通過深化改革、強化法治,系統銜接落實上位法和國家改革部署,推動形成系統完整、責權清晰、監管高效的安全生產治理制度體系。首先是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邊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明確鄉鎮街道和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發揮屬地管理優勢,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依法履行職責。第三是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社會共治。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營造安全生產社會氛圍,強化全民安全意識。
  “戴好安全帽”強化全領域各環節安全管理
  堅持分類施策、目標導向,在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上精準發力,針對容易引發事故的行業領域和重點環節強化安全管理,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第一,是強化重點企業安全管理。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加強危險作業過程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地下挖掘、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確保危險作業人員人身安全。其次是建立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各類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並存,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條例對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作出規定,確保及時防範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穿好防護服”注重重大安全風險源頭化解
  圍繞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排查各類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上提出明確要求。首先是細化生產經營單位預防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雙報告”。二是落實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最後是強化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了規定,為加強針對性,堅持問題導向設定法律責任,同時就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形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系好安全繩”完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機制
  圍繞強化應急救援處置效能,提升應急救援保障水平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通過構建多層次、多主體的應急救援體系,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式,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首先是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高應急救援的系統性與協同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救援體系,整合救援資源,合理規劃和建設應急救援基地。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其次,是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救援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如實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履行相關職責開展救援,切實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最後,是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督辦制度。省、市(州)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事實不清、責任不明或者包庇、袒護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令糾正或者建議重新組織調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