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2月08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
第十九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二十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並依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和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計畫生育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取消女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或者限制女職工晉級...
此外,《條例》還設立“自我保護”專章,集中規定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內容;青海省實行的未成年人保護重特大事件的聯席協商機制也在《條例》中予以明確。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佳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範救助保護工作行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對拒不...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是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簡稱)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 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1991年6月...
2001年9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青海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予以廢止。引言 第89號 《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已經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長 駱惠寧 2012年1月12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
——關於婦女在婚姻家庭中財產權的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男女平等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關於因婦女婚姻狀況的變化而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禁止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關於婦女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的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關於喪偶婦女對公、婆的繼承權的規定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