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青海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0〕4號)精神,省政府定於2010年至2012年開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064
  • 文  號::青政[2010]15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4/15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三、普查的時間和安排,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五、落實普查經費普查,六、工作要求,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水利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國家資源環境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全省水利普查既是為了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況,掌握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摸清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也是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現狀,為建立國家基礎水信息平台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水信息支撐和保障。建國以來,我省共建成各類水利工程7000多項,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近8000平方公里,各類水土保持工程近2萬餘項。發展農田有效灌溉面積251千公頃,解決了275萬人(次)、1229萬頭(只)牲畜的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問題。這些水利工程在防禦水旱災害,保障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類活動加劇以及全球氣候變化影響,省內江河的基本情況、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的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迫切需要掌握水資源和水工程現狀。但迄今為止,我省從未開展過全省性的水利普查工作,水資源和水工程家底不清,基礎資料和數據不系統、不全面,對制定經濟社會政策、加強資源環境管理、推進可持續發展等帶來了一定影響。同時,這次普查是對我省江河湖泊及其開發治理和保護情況的一次綜合性調查,涉及水利、水電、城建、環保等多個部門。因此,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義,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我省水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我省境內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機構以及重點社會經濟取用水戶。
普查內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徵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社會經濟用水情況,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積以及城鄉居民生活和各行業用水量、水費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包括治理達標情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及其動態等;六是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和信息化狀況等。

三、普查的時間和安排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1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1年度。按照分步開展、控制節點的原則,我省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為4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0年,開展普查方案設計、試點、培訓和宣傳動員等工作。在國家水利普查總體方案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範下發後3個月內,由省水利廳制定全省水利普查實施方案,並由省政府批轉下發。各地區要按照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在3個月內完成當地水利普查實施方案。
2010年將重點開展水利普查試點和培訓工作。國家普查試點和培訓實施方案下發後,各地要根據統一安排,配合做好試點相關工作,組織做好本區域水利普查培訓工作。
第二階段:2011年,開展清查登記、台帳建設和現場調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類已有的台帳,制定現場調查的具體方案及現場調查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完成現場調查和清查登記工作;三是完成台帳建設和覆核工作。
第三階段:2012年1—6月完成填表上報、數據處理和審核驗收工作。
第四階段: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成果驗收、匯總發布和資料開發工作。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全省水利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調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進一步明確普查任務,細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機制,落實普查責任,做好分工和進度安排,省政府決定成立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省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州(地、市)、縣(市)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水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州(地、市)、縣水利普查組織機構在4月底以前成立。各州(地、市)、縣(市)在同級水利普查機構成立後,於2010年4月底前將相關情況報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要儘快落實水利普查前期準備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人和聯絡人,並分別於2010年3月15日前將有關人員名單報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落實普查經費普查

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按照中央、省級和地方分別籌集水利普查工作經費原則,省、州(地、市)、縣級財政應及時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省境內水利普查範圍內的單位,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填寫、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中所獲得的涉密材料和數據,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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