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全面落實審計決定的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審計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使’命。審計決定是審計機關執法的重要載體,是審計成果的重要體現。多年來,我省審計機關在規範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部分地區和部門對審計工作的認識和理解還沒有完全到位,經濟生活中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仍較為普遍,屢查屢犯的現象還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問題依然存在,成為影響審訓‘執法效果的重要因素。為保證審計決定得以全面執行,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法制觀念,重視和做好審計工作 審計是國家巨觀經濟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監督手段之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強對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支持和做好審計工作放到履行憲法規定義務和維護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嚴肅性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和解決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審計決定落實難的問題,督促被審計單位履行審計決定,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責令其執行審計決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財經法紀觀念,提高遵守財經法紀的自覺性。要正確處理遵紀守法與加快發展,單位部門利益與國家利益,加快建設與量力而行的關係,認真執行財經法規,對審計部門查出的違規問題要認真採取措施加以糾正。要認真落實審計決定,防止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二、加強協作配合,強化對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考核 一是進一步加強協調溝通,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使審計項目計畫既能滿足審計監督的需要,又能充分體現有關部門的監管要求。二是避免重複檢查,對審計機關已經審計過的單位或項目,有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不再進行重複檢查,對其他執法機關已經進行過檢查的單位或項目,審計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也不再進行審計。三是做到檢查結果共享,各執法檢查單位在對涉及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時,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也要將審計結果告知相關執法檢查部門。此外,各級政府要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納入本地區對部門、單位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作為對各單位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凡不能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不得評為當年度先進單位,領導班子不得評為優秀領導班子。
三、推行審計建議書制度,促進審計決定的全面落實 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作出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由審計機關向有關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其中對截留、擠占、挪用預算內外資金、專項資金等行為做出的審計決定,需要財政部門協助執行的,向財政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由財政部門作出核減違規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指標的處理;對超規模、超標準建設等違反建設項目投資行為作出的審計決定,需要發展和改革部門協助執行的,向發展和改革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作出減少或停止違規單位一定時期建設項目立項的處理;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及設計監理等方面的問題,向建設主管部門發出審計建議書,由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處理;對被審計單位隱瞞、截留國有資產收益及國有資產流失行為作出的審計決定,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向監察部門傳送審計建議書,由監察部門處理。為確保審計建議書制度的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同心協力,各負其責。審計機關要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真實性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對審計決定中需要協助執行的事項負責。確有特殊情況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並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各有關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審計建議書後,應當將處理結果向審計機關及時反饋。
四、採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一)嚴格依法審計,保證審計決定的合法、有效。各級審計機關要嚴格遵循法定審計程式,認真貫徹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查深查透上狠下功夫,確保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處罰適當,保證審計決定本身合法、有效,為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審計決定跟蹤檢查機制。各級審計機關內部要建立落實審計決定責任制,將落實審計決定的責任層層分解,具體落實到各業務部門和審計組,並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審計機關內部業務監督部門要經常檢查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審計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對上報的審計決定,上級審計機關要進行認, 真審核,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指正,確保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合法。同時,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業務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考核。並對本地區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以促進審計決定的全面落實。 (四)依法行使審計機關的權力。對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下發責令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責令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要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審計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逐步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保證審計決定得以全面落實,以維護審計執法的嚴肅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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