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統計局關於改進我省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統計局 《關於改進我省地區 GDP核算工作的意見》 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167
  • 文  號::青政辦[2004]225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12/31
GDP作為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已成為各級政府進行巨觀經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由於在 GDP核算中採取分級核算的形式,全省 GDP和州 (地、市)GDP匯總數據一直存在著差距。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改進地區 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82號) 精神,為了使省與州 (地、市) 數 據 銜 接,提 高 州 (地、市)GDP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保證我省 GDP數據質量,現就改進州 (地、市)GDP 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州 (地、市)GDP 核算方法。各州 (地、市)在季度 GDP核算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 《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案》(國統字 〔1999〕100號)、《關於地區季度 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補充規定》 (國統字 〔2004〕104號)及省統計局制定的 《關於地區季度 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補充規定》,以增強州 (地、市)GDP核算方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二、建立州 (地、市)GDP數據聯審制度。在每季度後,省統計局組織省局和州 (地、市)統計部門的核算人員,對州 (地、市)GDP 數據進行聯審,在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必要的修正,嚴把數據質量關。
三、進一步規範行業數據的計算方法。省統計局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業、工業、建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計算方法的基礎上,建立對州 (地、市)相應主要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上述行業的全省數據與州 (地、市)匯總數據的協調銜接。在條件成熟時,對州(地、市)的 GDP核算全面實行下算一級,由省統計局直接計算各州 (地、市) 的 GDP。各州(地、市)要逐步建立縣級 GDP核算下算一級的制度,有條件的州 (地、市)可以先實行。
四、規範州 (地、市)GDP 數據的發布時間和 發 布 方 式。今 後 各 州 (地、市) 的 季 度GDP數據不再由各地統計局自行發布,由省統計局聯審後在每季度後15日統一對外公布,並以此作為法定數據。
五、州 (地、市)GDP 數據聯審制度和統一發布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試行,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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