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青海省黃河上游大中型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暫行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規範黃河上游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青海省林地、林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實際,特制定黃河上游大中型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暫行標準。
一、本標準的適用範圍及補償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黃河上游青海省境內在建和待建尚未實施征地的水電站工程占地區、水庫淹沒區、移民安置區及與水電站建設相關遷改工程用地的征地補償。
在黃河流域以外的移民安置區征(占)用土地的補償應當按照其所在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綜合補償倍數和附著物補償價格給予補償;對被徵收土地上房屋結構類型、等級、成新度的評定參照城鎮房屋拆遷評定的相關技術規程進行。
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範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的,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給予解決。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電站工程建設擬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民眾公告。
在工程建設征遷過程中遇到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地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對地類,建築、構築物等級、成新度,樹木的品種規格等認定有異議的,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鑑定。
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一)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綜合標準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該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20倍計算(詳見表一)(略)
耕地中寬2米以下的溝、渠、路和田坎按該地區同等類型的耕地標準補償。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集體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2、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該地區徵收同等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倍補償。
(二)徵收菜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綜合標準
水電站工程建設徵收菜地或大棚菜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20倍給予補償。
作物間種、套種的,均按鄰近耕地的標準補償。
2、溫室大棚構築物補償標準(詳見表二)(略)
(三)徵收果園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綜合標準
果樹栽植達不到合理栽植密度的,地類不能認定為果園,其地類按現狀地類認定;果園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詳見表三)(略)
2、果樹補償標準
果樹的補償費=實有成活株數×單價,實有成活株數超出合理栽植密度上限的按合理棵(株)數給予補償,即:果樹的胸徑大於30㎝,合理的栽植棵(株)數應當按下限認定;果樹的胸徑小於15㎝,合理的栽植棵(株)數應當按上限認定。
對零星果樹,按照單棵(株)胸徑和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每棵(株)果樹的單價按表四計算:
(四)征(占)用林地補償標準
(十)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按該地區同等地類的統一年產值和實際使用年期予以補償;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參照征(占)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十一)在同一水電站工程占地、水庫淹沒區範圍內,出現不同區域不同的補償標準,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以上限補償標準補償。
(十二)在水庫淹沒線以上,屬於因水電站征地需統一外遷安置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按照本標準據實給予補償。
(十三)該標準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的,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式做相應的調整。
三、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