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意見的通知》是2012年1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意見的通知
  • 發布部門: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2月30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
(2012年12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有關安排,更好實施《青海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促進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民生,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現提出如下促進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資助政策。
一、構建學前一年教育資助政策體系
從2013年春季學期起,對全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稚園學前一年(幼稚園大班及學校附設學前班)在園(校)兒童,本著保基本的原則,由政府提供保育教育費資助。
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城鎮(城市及縣城)幼稚園不低於800元,農村牧區(含鄉鎮)幼稚園不低於1200元。資助資金由省、州(地、市)、縣(市、區)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80%,州(地、市)縣承擔20%,即省財政每生每年按城鎮和農村牧區分別按640元和960元補助,州(地、市)、縣(市、區)承擔資金每生每年分別不低於160元和240元。省級企事業單位、部門、部隊、武警等直屬管理,面向社會提供學前教育服務幼稚園的資助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要確保幼稚園聘用教師的工資不得低於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鼓勵州(地、市)、縣(市、區)在執行省定標準的基礎上自籌資金提高補助標準。凡是自籌資金提高標準的,省上將給予一定的獎補。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制定。
學前一年教育資助政策與民生工程貨幣化改革工作緊密結合,資助資金直接兌現給在園(校)兒童家庭,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由家長按經批准的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向幼稚園(校)繳納,各幼稚園要提供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同時提供與收費標準相對應的學前教育服務。
積極鼓勵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加大學前教育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學前教育發展,引導社會各界、企業、愛心人士投資辦園、捐資助園,多渠道籌措學前教育資金。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尚未納入本《意見》資助範圍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實行減免保育教育費政策。各幼稚園可從事業收入中按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費用。各地要落實國家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政策,加快實施《青海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大力推進農村閒置校舍改建幼稚園、農村國小增設附屬幼稚園建設規劃的實施;積極推進和規範學前教育巡迴走教試點工作,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強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和教師隊伍建設,提高保育教育質量。按照《青海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改善辦園條件,規範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國小化”傾向。通過實施學前教育資助政策,到2015年實現普及學前一年教育規劃目標。
二、完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
(一)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免費提供教材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精神,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決定從2013年春季學期起,對公辦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學生免除學費,並免費提供一、二年級國家規定的教材。
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部分,由財政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標準予以補助;免費提供國家規定教材,按每生每年400元標準予以補助,學校按現行征訂方式向學生免費發放。資金由省、州(地、市)、縣共同承擔,其中省級財政(含中央資金)補助80%,州(地、市)縣承擔20%,省屬學校全部由省財政承擔。學校可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收入,用於彌補學費收入不足部分。
民辦學校和經費自收自支的公辦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標準部分,學校可繼續按規定向學生收取。
(二)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助學金制度。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助學金享受範圍調整為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和涉農專業學生。
助學金標準繼續按每人每年1500元執行,資金由省、州(地、市)、縣共同承擔,其中省級財政(含中央資金)補助80%,州(地、市)縣承擔20%,省屬學校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三、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學前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乎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省級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要儘快制定《青海省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資金管理辦法》、《青海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青海省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省財政廳要印製統一的收費票據,並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制定有操作性的實施辦法和方案,落實好本級財政承擔的資金,將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教育督導檢查範圍。
(二)完善資助政策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學前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實施後,我省已建立起學前一年教育、九年義務教育、三年中等職業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要建立和規範提供地方教材長效機制,及時解決推進教育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
(三)落實好各項資助政策,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各地在實施好學前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同時,要貫徹落實好三江源地區“1+9+3”教育經費保障補償和異地辦學獎補機制、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政策。
享受《三江源地區“1+9+3”教育經費保障補償機制實施辦法》的學前一年兒童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三江源地區異地辦學獎補機制實施辦法》的中職學生,繼續享受三江源教育補償政策,不再重複享受本《意見》規定的政策,三江源地區各縣要積極配合異地就讀學生接收學校和單位,做好經費轉付工作;接收學校要規範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學生利益不受侵害,使建設生態文明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建立健全資助信息系統,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幼稚園)要依法加強學生人數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和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數據真實、信息準確。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虛報套取國家資金行為,要嚴厲查處,依法追究相關地區、部門、學校(幼稚園)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五)加大民生工程貨幣化改革力度,完善教育惠民政策告知制度。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建立國家教育資助政策告知制度的通知》(青教財〔2011〕91號)要求,各學校及相關單位,將本《意見》規定的學前一年資助資金、免除中職學生學費、免費提供中職教材、中職助學金,以及各地明確由政府承擔資金的各類學生資助項目,全部納入教育資助政策告知範圍。其中:學前一年資助資金、中職學生助學金列入“基本計入收入的項目”,中職學生免學費和免費提供教材列入“可進一步計入收入的項目”。各地制定的資助政策,視具體情況列入相關項目。
(六)精心組織、強化責任,做好有關中職生2012年已收學費退費工作。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對享受國家資助政策但已收取了2012年秋季學期學費的中職學生,抓緊按國家四部委財教〔2012〕376號、財教明電〔2012〕3號檔案標準和要求,認真核對後,做好退費工作。同時,對公辦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凡已收取了2013學年春季學期學費及教材費的,也要按本《意見》規定的標準進行認真核對,做好退費工作。州(地、市)縣政府和教育部門要精心組織,明確專人負責,強化責任監督,確保2013年3月15日前將有關費用退還到每位學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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