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前身是青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於2002年6月11日由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的正處級執法類全民事業單位(行政事務執行機構),直接受區人民政府領導,由區政府委託區市政管理局歸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 前身:青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機構簡介,機構職責,機構人員,下屬單位,

機構簡介

2005年5月,經區政府研究,市政府同意,大隊開始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2008年6月根據上海市公務員局“滬公局發【2010】24號”檔案參照公務員管理。2011年12月根據“青編【2011】20號”檔案將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更名為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承擔本轄區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務,機構規格為相當於正處級。

機構職責

依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大隊實施行政執法的範圍包括:
(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範圍內的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從事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城鄉規劃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機構人員

大隊編制暫核定為312名,現有正式編制隊員246名。大隊設大隊長1名,政委1名,副政委1名,副大隊長3名。大隊內設五個科室:辦公室、政工科、案件審理科(法制科)、勤務指揮科(督察科)、後勤保障科。

下屬單位

下設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機動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水域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夏陽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盈浦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香花橋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徐涇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華新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趙巷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重固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白鶴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朱家角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練塘中隊、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金澤中隊。
上海市青浦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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