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閔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於2006年9月29日成立,為行政執法類全民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 成立時間:2006年9月29日
  • 機構科室:辦公室、黨群工作科、法制科
  • 屬性:行政執法類全民事業單位
機構科室,機構職能,機構領導,

機構科室

內設辦公室、黨群工作科、法制科、勤務科、財務裝備科等5個科室,下設1個直屬監察中隊和13個監察分隊,分隊實行大隊與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雙重領導。

機構職能

根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城管大隊在轄區內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陸域和非市管河道範圍內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2)市政工程管理。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範圍內的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3)綠化管理。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4)水務管理。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市管河道範圍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①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②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③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5)環境保護管理。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①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②建設工程、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③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④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⑤未經批准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⑥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6)公安交通管理。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設攤、堆物占用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7)工商管理。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8)建設管理。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9)房地產管理。依據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①在公共綠化、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②破壞房屋外貌。
(10)城市規劃管理。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11)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閔編[2011]66號文,2011年12月30日,“閔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改名為“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以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承擔轄區內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務。更名後,原機構級別、人員編制、經費性質保持不變。

機構領導

大隊長 談國慶政 委 嚴 俊
副政委 金 坤
副大隊長 王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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