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15年3月正式掛牌成立,為松江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成立時間:2015年3月
  • 人員編制:10名
  • 職能科室:5個
單位簡介,主要職能,領導分工,

單位簡介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核定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3名、另有1名副局長由區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長兼任,配備科級領導職數5名。內設辦公室、政工科、法制科、指揮協調科、執法監督科5個職能科室。
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作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執法機構,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名義,承擔本轄區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務,機構級別為相當於正處級。其前身為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於2004年7月正式掛牌成立;2012年,更名為上海市松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範圍。區城管執法大隊核定編制數為473人、科級幹部職數71人。

主要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市和區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對鎮、街道(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負責本區城管執法人員的統一招錄、交流輪崗和培訓。負責跨區域執法整治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等。
(四)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範圍內的公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從事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依據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二)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十三)承擔市城管執法局及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局長:主持局(大隊)行政、執法和區拆違工作;分管人事、財務以及直屬中隊。
局黨委書記:主持局黨務工作;分管組織、宣傳、隊伍建設、政風行風、群團組織、精神文明、黨風廉政、“三重一大”監督等工作。
副局長1:主要負責局(大隊)行政執法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副局長2:主管拆違、局紀檢工作;分管法制、信訪、裝備後勤、工程項目,機關辦公秩序、政務信息、檔案、保密、人大意見、政協提案處理等工作。
副局長3:主管局(大隊)日常行政執法工作;分管投訴處理、案件審理、日常督察、信息化建設、應急處置、社會建設、防台防汛等工作。
副局長4:主管局(大隊)渣土執法工作;分管業務培訓、各類創建、安全穩定等工作;協管日常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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