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工人學校條例

青年工人學校條例,蘇聯 1944 年 4 月頒布。根據蘇聯人民委員會 1943 年 7 月作出的為戰爭時期由於各種原因未能讀完中學或七年制學校的工人青少年組織不脫產學習,以完成其普通教育的決議制定。共 29 條。主要內容:(1)確定青年工人學校為中等普通教育機構,其教學在不脫產的條件下進行,旨在向青年工人提供七年制學校和中學範圍的普通教育,並使青年工人受到熱愛祖國和忠於蘇維埃政權的教養。(2)學校由各州、邊區蘇維埃執行委員會或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的人民委員會根據情況設立,或由企業單獨設立,或由幾個企業合辦。

分七年制學校(設五、六、七年級)和中學(設五、六、七、八、九、十年級)兩類,並為未讀完國小的學生設預備班。(3)由教育人民委員部及其下屬機構配備校長和師資,提供教科書、教具和文具,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一般領導;由各工業人民委員部和企業負責解決校舍、設備、取暖及照明問題,並為學生提供其他必要的學習條件。(4)教學按生產條件組織輪班學習。每班學生不超過 20人。9月 1日至次年 8月 1日為一學年,每學年 48周,每周上課 9學時。其課業按七年制學校和十年制學校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進行。主要教學組織形式是上課,亦提供輔導。每學年末舉行升級或畢業考試。(5)明確規定招生時間與程式。(6)認定其畢業生享受與普通七年制學校和十年制學校畢業生同樣的權利。(7)對校長、教導主任、各年級教師、班主任的資歷、職責和學校財務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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