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於2005年7月成立,2008年8月進行了換屆,選舉出了第二屆理事會,推選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青州市商務局。
本協會旨在規範市場流通秩序,加強行業自律,促進酒類流通行業快速、和諧、健康、有序發展。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當好參謀,及時地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以及重要的經濟信息、政府的巨觀調控意圖、市場變化動向等傳遞給各會員單位,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酒類流通行業地方標準;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規,監督酒類流通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為酒類生產經營企業發展提供服務,依據酒類市場走勢,研究當前酒類經銷行業的走勢和市場的供求狀況,快速、準確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政策、法規等服務;長期組織會員企業的合作、交流及對外聯絡活動,推廣現代行銷觀念,促使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學習和共同發展等工作。
服務項目: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在全省範圍內打造一個最具公信力的放心酒工程,配合政府規範酒類經營管理市場,讓老百姓喝上 “放心酒”
2、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酒類產銷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的意見。
3、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協助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
4、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5、組織引導企業開展名牌戰略。
6、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幫助企業辦理特許經營權、地區總代理權、地區開發權、引進國內外先進的釀造技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7、協助政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
8、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履行和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9、加強與國內外各種酒類商業(行業)協會、學會及其它商業機構組織的聯繫;指導協調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的工作,發揮協會的整體網路功能作用。
10、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11、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12、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青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服務於全市酒類流通企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從事酒類製造、銷售、流通、飲食業、服務業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範指導下,遵循社會道德風尚,立足流通,團結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與青州的經濟建設,為政府搞好巨觀決策和市場調控,為企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接受青州市商務局和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現地址為:青州市雲門山北路9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承擔市政府委託交辦的行業管理工作。通過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為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和制定有關政策當好參謀;並根據商務局的委託,辦好酒類流通備案相關工作,為酒類經營者搞好服務。
2、經市商務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受委託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3、向會員傳遞黨和國家有關酒類流通的方針、政策和經濟、科技信息,指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趨向,確定行銷戰略,推動商業與工業聯合,共同開拓和開發內外市場。向企業提供市場定位、戰略目標、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導向性諮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引導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4、組織會員開展經驗交流活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為會員企業的貿易洽談、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經營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務,研究開發新型業態。牽頭組織有關的各類商品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
5、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加入本會,凝聚行業力量,發揮民眾優勢,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做好會員間、行業間、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6、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業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講究商業道德,促進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7、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酒類流通、飲食業、服務業的社會團體以及從事酒類流通活動的個人及專家、學者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從事某項業務、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審批,下次理事會確認;
3、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請本會協助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責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公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四、六、七、八、
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情況可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或提前以及延後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4人;聘請市有關部門的老領導擔任特約顧問。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7、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收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任出現職位空缺時,該職位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扶持贊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的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贈予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關於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可以修改章程,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決議草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聯繫管單位審查並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2005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