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福州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福州市轄區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2年10月11日
  • 年銷售量:30萬千升,
  • 年銷售額:15億元
福州酒類流通行業協會
2012年10月 11日,福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成立,這意味著福州市酒類流通企業由各自為政的自我發展階段進入抱團發展的自覺階段。
近年來,福州市酒類流通市場發展迅速,呈現出國產名酒、地方品牌酒占主導,國外進口酒作補充,白酒、葡萄酒、啤酒品種多樣,高、中、低檔品類俱全,銷售旺盛的局面。目前,全市已備案登記酒類經營企業4537家,全市各類酒類商品年銷售量達30萬千升,年銷售額15億元。
市商貿服務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酒類商品流通管理上,福州市也存在著酒類經營企業點多面廣,酒類流通管理政出多門,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及個別經營者素質低下等問題,有制售假、劣質酒,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現象。協會成立後,將承擔起全市酒類流通行業的自律協調職能,對規範市場管理、促進福州市酒類流通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福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福州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名譯名為: 縮寫為: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福州市轄區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流通行業和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上分別接受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指導和福州市民政局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工作)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酒類產銷經營政策和法規建設的意見。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協助主管部
門實施行業管理。
(三)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人才、
技術、職業培訓,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四)組織引導企業開展名牌戰略,開展“放心酒示範店(企業)”的推薦評選活動。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幫助企業辦理經營權、地區總代理權、地區開發權、引進國內外先進的釀造技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協助政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
(七)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履行和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八)加強與國內外各種酒類商業(行業)協會、學會及其它商業機構組織的聯繫;指導協調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反傾銷反補貼的工作,發揮協會的整體網路功能作用。
(九)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在福州市轄區內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零售批發流通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和餐飲娛樂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三)從事酒類行業的工作者,從事流通理論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本協會理事推薦,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真實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會議和活動;
(三)有權優先取得協會在信息、資料、培訓、諮詢、技術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四)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的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組成和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顧問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理事會由20名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與理事聯絡,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設常務理事若干)。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六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並福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全權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根據市政府及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福州市民政局的工作部署,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定,聘請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發展新會員,做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五)代表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六)拓展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實力;
(七)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將適時設立白酒、啤酒、進口酒、果露酒四個分會及酒類專業鑒評審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獻;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員按照會員代表通過的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在協會任職的團體會員:
會長、副會長單位  10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  8000元/年
理事單位   5000元/年
一般團體會員單位:
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單位 2000元/年
註冊資金50-100萬元單位 1000元/年
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下單位 500元/年
個體零售商單位 300元/年
個人會員(熱心酒業的專家、學者、人士)100元/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同意,並報福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和福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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