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民主科學決策機制,加強城鄉規劃全域統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青島市黃島區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城規委”)是區政府審議城鄉規劃的民主議事機構,負責對區政府城鄉規劃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議,審議意見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區城規委的工作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強城鄉規劃全域統籌,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區城規委的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主動接受區人大、區政協和全區市民的監督。
第四條 全區城鄉規劃的重要事項,均須納入區城規委的議事程式。
第二章 工作職能
第五條區城規委負責統籌全區城鄉規劃工作,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職能包括:
(一)審議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功能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二)審議全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審議重要的專業專項規劃、重點區域的城市設計;
(四)審議位於城市重點地區、濱海臨山地區、風景名勝區、省級及以上旅遊度假區、生態保護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區域的重要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及規劃、建築、綠化景觀、雕塑的設計方案;
(五)審議全區範圍內的交通、市政、公共服務設施、製造業、涉海等重大項目的選址論證,並研究確定項目公眾參與、徵詢意見及社會公示的方式、時間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六)審議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和已出讓地塊規劃條件修改、變更的建設項目;
(七)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涉及區城規委工作職能的城鄉規劃事項在提報區政府決策時,應當附有區城規委的審議意見。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 區城規委組織機構由區城規委執行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組成。
第八條 區城規委委員由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區人大、政協的分管領導;各功能區管委主要領導、區相關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組成。
區城規委設主任、副主任:
(一)主任1名,由區長擔任;
(二)副主任12名,由常務副區長、區人大副主任、分管副區長、區政協副主席擔任、各功能區管委主任擔任;
(三)其他委員包括區政府辦公室、法制、發改、工信、監察、財政、建設、城管、國土、交通、海洋漁業、文化、旅遊、規劃(2名)、環保、公安交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組成。
區城規委由公務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組成,共65名,其中,主任、副主任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常任委員,共30名。專家學者31名、公眾代表4名為非常任委員,共35名,由區政府聘任,每屆聘期為5年。
第九條 執行和審議委員會是區城規委規劃執行與審議的日常運行機構,具體承擔區城規委相關事項的審議與執行。執行和審議委員會組成:
(一)主任委員1名,由區長兼任;
(二)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由分管副區長兼任;
(三)副主任委員10名,由區人大副主任、區政協副主席、各功能區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四)其他委員包括區政府辦公室、法制、發改、工信、監察、財政、建設、城管、國土、交通、海洋漁業、文化、旅遊、規劃(2名)、環保、公安交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組成。其中,公務員29名,首席專家代表(代表專家參會)1名,公眾代表3名,共33名。
第十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是區城規委審議諮詢機構,負責對所有提交城規委審議的事項進行專業技術諮詢和論證。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1名,由區規劃分局局長兼任,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工作;
(二)副主任委員1名,由區規劃分局相關副局長擔任;
(三)其他委員由區聘請規劃、建築、工程、市政、交通、景觀、環境、文化、海洋、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會議召開時由專家組成員共同推選出首席專家代表,由首席專家代表組織形成專家諮詢審議意見。
第十一條 區城規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規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區長兼任,副主任由區規劃分局局長兼任。建立辦公室會議機制,由分管副區長召集並主持,負責審查擬提報區城規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會議成員包括區監察、發改、財政、國土、建設、城管、規劃及各功能區規劃主管部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首席專家代表等。同時辦公室作為區城規委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執行和審議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辦公服務。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負責區城規委審議議題資料的收集和審查工作;
(二)負責區城規委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三)負責區城規委會議的會議紀要、審議意見等相關檔案的整理匯總、信息發布及督辦落實工作;
(四)負責編制區城規委工作經費年度預算;
(五)負責編制遠中近期城鄉規劃編制計畫草案;
(六)負責向區城規委主任、副主任等領導及時報送《規劃工作動態》、《規劃項目審批詳情表》等檔案和圖件;
(七)負責區城規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區城規委實行全體委員會議、執行和審議委員會會議、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制度。
城規委會議審議事項確需通過表決審議的,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反對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審議事項不予通過。
第十三條 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區城規委主任決定適時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全體委員會議負責審議本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確定的事項以及執行和審議委員會提報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執行和審議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員或委託常務副主任委員決定適時召開;參會範圍為執行和審議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相關委員。
執行和審議委員會會議負責審議本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確定的事項以及區城規委辦公室提報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由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或委託副主任根據審議事項的需要適時召開,參會範圍根據議題內容涉及的領域,邀請相關專家參加。
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負責審議本章程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確定的事項以及區城規委辦公室提報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區城規委工作經費列入區公共財政預算,由區城規委辦公室編制年度預算,經區城規委審議通過後,報區政府審批;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日常辦公費用、聘請專家、諮詢調研、組織會議以及其它必要的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各委員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工作細則,報區城規委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區城規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區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西海岸經濟新區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