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施“火炬”計畫和《青島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規劃綱要》,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在我市開發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作用,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由青島市高新技術開發諮詢委員會於1989-10-17制定,並頒布實施《青島市高新技術開發諮詢委員會若干問題的暫行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高新技術開發諮詢委員會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文日期:1989年10月17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1989-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1989-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高新技術開發諮詢委員會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實施“火炬”計畫和《青島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規劃綱要》,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在我市開發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作用,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青島市高新技術開發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專家諮詢組織,歸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
第二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1、為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高新技術開發指導委員會提供開發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2、接受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計畫、開發項目和產品進行諮詢、論證,對新技術開發企業的認定進行評議;
3、開展與國內外高新技術開發機構、企業集團在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信息、人才、資金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4、促進我市企業界與科技界的聯合,幫助建立的科技開發實體,協同開發高新技術產業;
5、對我市開展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戰略、方針和政策進行科學研究,提出調研報告或政策性建議。
1、為市和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高新技術開發指導委員會提供開發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2、接受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計畫、開發項目和產品進行諮詢、論證,對新技術開發企業的認定進行評議;
3、開展與國內外高新技術開發機構、企業集團在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信息、人才、資金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4、促進我市企業界與科技界的聯合,幫助建立的科技開發實體,協同開發高新技術產業;
5、對我市開展高新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戰略、方針和政策進行科學研究,提出調研報告或政策性建議。
第三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參與制訂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參與討論我市的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以及重大的科技政策措施,並提出建議;並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市政府召開的科技工作會議、市高新技術開發指導委員會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二章 組成人員
第四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積極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對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具有一定成就;
3、在技術經濟、企業管理、產業政策等方面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或專業知識;
4、現任高級技術職務並具有明顯專長;
身體健康、尚能承擔某些諮詢業務的離、退休專家,符合上述條件的,亦可聘為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積極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對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具有一定成就;
3、在技術經濟、企業管理、產業政策等方面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或專業知識;
4、現任高級技術職務並具有明顯專長;
身體健康、尚能承擔某些諮詢業務的離、退休專家,符合上述條件的,亦可聘為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第五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成員由各部門、各單位推薦,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報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條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位中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專家,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願意應聘的,經市政府批准,可聘為“駐外地諮詢委員”。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國外進修、留學人員,凡願意為我市開發高新技術作貢獻的,按規定程式經市政府批准,可聘為“特聘諮詢委員會”。
第七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成員實行義務聘任制,聘期為三年。期滿後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續聘的,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同意,可以連聘。對期滿不再續聘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給榮譽證書。
聘任期內因特殊情況,不能承擔諮詢任務的,作為辭聘或解聘處理。
聘任期內因特殊情況,不能承擔諮詢任務的,作為辭聘或解聘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專業組長若干人。
上述人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常務會議。
上述人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常務會議。
第九條主任、副主任負責主持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業組長聯席會議,簽署以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常務會議名義提出的研究、諮詢、論證、評議等報告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建議。
第十條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聯絡各專業組的活動,協助主任、副主任組織跨專業組的專項研究、諮詢、論證、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專業組長負責主持專業組會議,組織開展專業組的諮詢工作,簽署以專業組名義提出的研究、諮詢、論證、評價等報告。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由正、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各專業組設秘書一人。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設生物技術、微電子及計算機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精細化工、海洋開發、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市場與經濟效益評價、高技術企業管理、高技術產業政策、高技術人才培訓和交流等專業組。
第四章 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籌集。
第十五條高新技術諮詢委員會對市黨政領導機關委託的各項諮詢任務,實行義務服務;對市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諮詢、論證、評估業務,實行有償服務,可適當收取諮詢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