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規定》是2001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8號
- 發布日期:2001-02-05
- 生效日期:2001-0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代市長 杜世成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青島市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規定
公安、工商、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的有關管理工作。
(一)符合貨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計畫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停車場地和設施;其中,辦公場所屬租用他人的,契約租期應當在1年以上;經營規模為50輛(各縣級市和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為30輛)以上貨運出租汽車;
(三)有符合經營貨運出租汽車營運要求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四)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貨運出租汽車的載重量應當為2噸以下,其具體車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計價器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測。
(一)正確使用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並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包車按規定標準收費);
(二)按貨主指定的到達地點,選擇最佳線路行駛;
(三)主動給付貨主有關貨運出租汽車票據;
(四)按規定使用道路貨物運單。
(一)偽造、塗改、非法轉讓貨運出租汽車標誌和票證;
(二)無故拒載或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
(三)未經貨主同意招攬他人貨物同運;
(四)將貨主遺失物品據為已有;
(五)欺騙、刁難貨主;
(六)欺行霸市,強拉搶運,擾亂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秩序。
(一)貨運出租汽車不按規定張貼運價標籤的,處以50元罰款;
(二)不按規定向運輸管理機關報送統計資料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將貨主遺失物品據為已有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無故拒載或未經貨主同意招攬他人貨物同運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貨運出租汽車在貨廂內設定座椅或其他乘坐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強拉搶運,欺行霸市,欺騙、刁難貨主等擾亂貨運出租汽車營運秩序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按照《條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