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27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7年10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青島市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修正本)》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
膠州灣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管理,《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海域、海島和陸域。海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至第一條主要航道...
根據2018年9月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居民海島管理,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海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岸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膠州灣及青島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連的相關陸域、島嶼。其控制範圍...
《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是2003年12月1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地方行政法規。信息發布 2003年12月1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4年1月6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條凡在青島市管轄的海域、灘涂從事養殖、增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以及從事與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增殖有關的其它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海洋漁業生產應貫徹以養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舉,因地制宜,各...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對海域使用統計工作的組織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海洋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域...
《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2003年8月20日開始施行的一項規定。相關批號 關於印發《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海發〔2003〕18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為了加強臨時海域使用活動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毀壞海岸防護林,破壞性採掘青島紅石礁,損害水產資源,擅自進行建設活動和開採砂、石、嶗山綠石,以及在岸灘及近岸海域傾倒、丟棄、堆放垃圾和廢棄物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四十四條 被檢查...
六、青島市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暫行規定(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二)刪除第五條、第十三條。(三)原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7年10月27...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海域資源價值,規範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
法規的行為應當查處而不查處的;(三)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免繳省級及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非養殖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時應將批准檔案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其中,青島市及其下設區(市)批准的用...
保障海域附著物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山東省地方漁業標準彙編》、《青島市水產養殖技術標準和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黃島區實際制定的補償...
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頒發《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8.01.01由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頒布。中文名 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頒發《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頒布時間 1998.01.01 ...
經審批的用海工程項目竣工後,審核機關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核查。對不按規定使用海域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進行查處。第十八條 已批准使用的項目用海,應當接受審核機關的審查,並按規定辦理手續。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