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評選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2年05月15日。
【發布文號】青教字〔2002〕65號
【發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教育局2002年5月15日青教字〔2002〕65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激勵廣大青年教師積極投身教育事業,加強青年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科帶頭人的梯隊建設,表彰在學校教育教學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青年教師,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青島市教育局對在學校教育教學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青年教師授予“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是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
第三條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評選範圍:全市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在職教師。評選重點是在教學一線上的青年教師。對於連續三年兼任本人原從事專業的教學工作(每周實際授課時數不少於四節)的中層以上幹部,可參與評選。
第四條評選條件
1.年齡在36歲以下,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
2.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熱愛教育教學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近三年學年度考核等次應為良好(2002年前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為優秀等次。
3.教育思想端正,能按教育規律和學生的思想實際、年齡特點組織教育活動,面向全體學生,關心學生全面發展,在素質教育實踐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勝任班主任工作,並在學生德育工作中取得好成績。
4.有較強的教育科研和教學改革能力,能熟練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在市(區)優秀課評選、專業課技能比賽中榮獲二等獎以上獎勵,或開設過市(區)級以上公開課,或被評為市(區)級教學能手。
在地市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過與所教專業有關的教育教學論文;或在地市級優秀論文評選中榮獲三等獎以上獎勵;或在市(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會議上介紹過教育教學經驗。
開設一門以上的選修課或活動課(職業學校的專業教師應能勝任所教專業至少兩門專業課,同時持有相應專業的專業技術證書或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成績突出,深受學生歡迎。
5.有四年以上教齡,任過三年以上班主任,對所指導的選修課或活動課成績突出的個別學科的教師,其從事班主任工作時間可從寬掌握。任團隊工作時間可視為班主任工作時間。
再參評者需有新的班主任經歷。
6.屬市、區或市教育局直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骨幹,近三年來獲得過市、區或市教育局直屬學校校級及其以上教育教學方面的榮譽稱號。
第五條“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每年評選500名左右,適當兼顧各類學校和學科的比例。
第六條青島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的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從批准之月起,三年內每月享受30元的專業人才津貼,所需資金由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撥付。各市、區教體局(科教局)及民辦學校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七條評選方法
1.青島市教育局成立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評選委員會,負責全市的評選表彰工作,其辦公室設在青島市教育局人事處。各市、區教體局(科教局)應成立相應的評選機構,負責本市、區的評選推薦工作。青島市教育局直屬單位的評選推薦工作由青島市教育局人事處負責。
2.評選採取自下而上,逐級評選的辦法。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由青島市教育局從各市、區教體局(科教局)和局屬學校評選推薦的人選中評選確定,各市、區推薦的參評人選,原則上應具有市、區級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稱號。評選要層層推薦,廣泛聽取教師、學生的評議意見,不得採取指定方式確定人選。
民辦學校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評選工作按屬地化原則推薦。
第八條管理工作
1.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由青島市教育局巨觀管理,建立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信息系統,全面掌握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的基本情況。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對“青島市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實行動態管理,獲稱號滿三年後,不再享受相應的待遇,需按評選條件重新參加評選。
3.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要在其所在單位的具體指導下,制定三年奮鬥目標,內容主要包括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業務水平和教學水平,進行教學改革和提高教學質量,帶動幫助青年教師共同進步等諸項工作任務。學校每學年應對計畫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結果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4.各單位要支持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的工作,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積極支持其參加業務進修和教研活動,鼓勵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脫穎而出。
5.不再擔任教學工作的,從不再擔任教學工作的下一個月停發專業人才津貼;病休半年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專業人才津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違法亂紀的,予以撤銷稱號並取消相應待遇。
第九條各市、區教體局(科教局)、各有關學校應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開展評選本市、區和本學校的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活動,並形成制度。
第十條本規定由青島市教育局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青島市教育委員會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評選管理規定》(青教字[1999]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