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

《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在1995.06.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22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的設定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種形式,設定、張貼、懸掛發布廣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風景旅遊幹線。
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實行聯合審批、集中發證、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條 青島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設在青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戶外廣告審批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對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格和廣告內容的綜合審查及監督。
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選址定點的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綜合審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對戶外廣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審查。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對在市政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的審查。
房管、園林、電業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定的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服從城市規劃,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近期和長期規劃。
第九條 凡需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第十條 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用地範圍內,設定發布自己的產品、服務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聯審辦審查批准,可自行設定發布;除此以外的戶外廣告均須委託廣告經營單位設定。
第十一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舉行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活動,在會場設定戶外廣告的,會議或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件。上述會議或活動的組織機構不得從事壟斷性的廣告經營活動,不得委託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戶外廣告業務。
第十二條 設定各類非商業經營性的宣傳標語、標牌及其他公益性廣告,須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定。設定單位可不繳納廣告場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單位、個人委託廣告經營單位發布戶外廣告的,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廣告經營單位發布的戶外廣告收費標準,應當向市聯審辦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須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填寫《青島市戶外文廣告設定申請表》,經批准,發給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證書後,方可設定。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證書,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准文書;
(三)廣告設定位置照片和廣告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而圖;
(四)製作說明;
(五)其他證件資料。
利用屬其他單位、個人所有或使用的場地和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須提交與產權人、使用人達成的書面協定。
第十六條 市聯審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召集有關部門共同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有關部門的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批准設定發布的,發給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證書。其中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應事先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設定發布單位必須按批准的項目、內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內設定完成。設定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除外)中,須明顯標出設定單位的名稱。
第十八條 設定發布的戶外廣告,設定單位必須定期維護修理和按規定的期限更新、更換,確保戶外廣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設定或期滿未竣工,應說明理由,向市聯審辦提出續期申請,由市聯審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研究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內,向市聯審辦提出驗收申請,由市聯審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因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當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應按規定定期更換戶外廣告的內容、版面;在原設施上更換戶外廣告內容、版面的,須在更換前7日,將更換的內容、版面設計等有關資料,提交市聯審辦。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未經審查批准的戶外廣告內容、版面一律不準更換。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廣告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變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
第二十四條 市聯審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在本市重要繁華地區、主要路段及建築物、構築物上選定戶外廣告設定位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招標形式,確定廣告經營單位設定。
經批准選定的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或阻礙廣告經營單位設定戶外廣告。
第二十五條 單位、個人需張貼戶外廣告的,須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經市聯審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張貼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
禁止在街道、牆面、線桿、道路護欄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寫、亂貼、亂懸掛。
第二十六條 單位、個人利用空間懸掛橫幅、飄放氣球等發布戶外廣告的,須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按規定經審查批准後,在指定的位置及範圍飄放、懸掛。
第二十七條 已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限內,因城市建設等特殊需要須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提請市聯審辦通知設定單位,在期限內無條件拆除清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原場地、建築產權和使用單位收取廣告經營單位的租讓廣告場地使用費不得超過廣告設定發布費的30%。
單位收取的租讓廣告場地使用費的30%,上繳市聯審辦,由市聯審辦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市容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單位須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由市聯審辦統一收取,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憑證。管理費收取的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收取的管理費全部上繳市財政,專款專用。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以任何名義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條 凡設定發布的戶外廣告,經市聯審辦審查認定,屬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設定的新穎高檔戶外廣告的,可免繳或減繳戶外廣告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收費、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聯審辦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並按每平方米50至100元處以罰款;
(二)超出批准範圍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設定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四)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五)設定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版面、內容或更換未經審查批准的版面內容,或未標明設定單位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對違反工商行政、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行為,由工商、規劃、市政、公安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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