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6-06-19
  •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1996年6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沽河管理,實施大沽河綜合整治,防治水害,發揮大沽河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沽河幹流、支流河道(包括河道調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等)及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範圍內,從事河道整治、生產建設、資源開發等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機關。
大沽河幹流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沿河各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的委託負責其轄區內幹流河道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設立的管理機構負責;各縣級(市)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大沽河管理機構指導。
大沽河支流河道的管理工作,由各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計畫、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大沽河幹流及其支流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和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5米至10米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大沽河河口灘涂的範圍自城陽區的山角底處至入海口低潮線,有堤防的為堤防內,無堤防的以設計洪水位淹沒線確定,但寬度不得少於2000米。
大沽河幹流河道自產芝水庫起到膠州入海口為止(包括洙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藥河、南膠萊河、流浩河、桃源河等七條支流河道與大沽河主流匯合口回延1000米)。
第五條 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澇,兼顧為城鄉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提供水源等。
大沽河的整治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防洪為主,統一規劃,治理與開發相結合,開發為治理服務的原則。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河道整治、生產建設、資源開發等活動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大沽河流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市(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對破壞大沽河工程設施和自然資源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保護
第八條 大沽河河道整治應當根據大沽河流域規劃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兼顧、先急後緩、分段實施的原則進行治理,確保防汛、行洪安全。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沽河流域規劃編制大沽河治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和沿河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 河道整治應當因勢利導,採取築堤、培堤、退堤、除險、裁灘、清淤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河道整治進行的築堤、培堤、退堤、除險工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大沽河治理規劃組織實施。
河道裁灘、清淤工程,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按大沽河治理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在裁灘、清淤範圍內和施工期間,禁止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整治的生產建設活動。
大沽河河口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在大沽河河道行洪斷面以內原有的取水設施和構築物,依據大沽河治理規劃應當清理的,建設單位必須按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的要求按期予以拆除或改造。
第十三條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圍堤和阻水渠道、道路;
(二)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河堤防護林除外);
(三)設定攔河漁具;
(四)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四條 大沽河堤腳內外側各100米範圍為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礦、取土、築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
第十五條 大沽河水源是指產芝水庫、尹府水庫及大沽河、小沽河幹流河道兩側地下水資源儲量豐富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範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大沽河流域規劃具體劃定。
第十六條 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沽河枯水期水環境最大容量,制定排污總量控制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在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化學製紙漿、印染、製革、釀造、電鍍、煉油、生產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項目;
(二)淘金、使用劇毒農藥;
(三)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在河道內清洗裝貯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五)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旅遊、養殖和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在大沽河設定或擴大排污口,應當徵得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同意後,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對大沽河上游本市轄區外的超標排污,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上級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應當保證河道合理的徑流量、水庫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做好大沽河水質的動態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大沽河飲用水水源地供水設施,按照“誰建設、誰維護”的原則進行管理。在大沽河河道堤防外,供水設施的保護範圍為:水源井半徑100米,輸水渠(管)道兩側各30米。在河道提防內按照治理規劃保留的供水設施保護範圍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爆破、採石、采砂、取土及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必須進行上述活動時,應當事先徵得設施所有者的同意,涉及到城市公用設施的,必須經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防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大沽河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在市及沿河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統一指揮下,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大沽河流域的防禦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指揮部和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防禦洪水的方案編報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四條 在汛期,大沽河河道閘壩工程的開啟、關閉,由市防汛指揮部向各縣級市(區)防汛指揮部下達調度指令,由各縣級市(區)防汛指揮部下達到工程管理單位,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汛期,氣象、水文、海洋等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防汛指揮部提供天氣、水文和風暴潮預報以及有關信息。大沽河流域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在通訊、交通、運輸、電力、物資供應等方面優先為大沽河防汛抗洪服務。新聞單位應當根據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防汛信息。
第二十六條 在緊急防汛期,大沽河流域各防汛指揮部必須由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組織動員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洪搶險。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承擔各級防汛指揮部分配的抗洪搶險任務。
防汛指揮部為搶險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所需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必要時,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部批准,有關部門在防汛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可採取陸地和水面管制等非常緊急措施。下級防汛指揮部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上級防汛指揮部下達的有關分洪、泄洪搶險的指令。
第二十七條 對大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影響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礙物,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責全部清障費用。
第五章 建設與開發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大沽河幹流河道及河口灘涂管理範圍內進行河道整治和修建(包括改建、擴建,下同)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方案先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在大沽河支流管理範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由所在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在大沽河河道範圍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15日前將施工安排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後,方可開工。跨汛工程,應當同時報送渡汛方案;影響防汛的,必須服從防汛的需要。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修建橋樑、碼頭和其他設施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樑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一米以上。
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啟用。
第三十一條 在河道內進行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拆除水利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需要破堤或改河道原狀的,應當按恢復工程費用標準向市大沽河管理機構預交保證金,恢復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以大沽河分界的縣級市(區)在河道兩側3000米以內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定並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畜水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所採取的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三十三條 鄉、鎮、村建設和集貿市場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
編制沿河鄉鎮的城鎮建設規劃,應當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大沽河河道管理範圍內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開發利用規劃,由其設立的大沽河開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大沽河開發機構開發大沽河的自然資源可以採用招標等方式承包給單位和個人。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對開發機構和承包者的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大沽河河道的攔蓄工程和補源工程,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統一規劃、管理。取用攔蓄工程攔蓄水或補源工程的(最大蓄水水面邊緣外延500米以內)地下水,必須經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三十六條 在大沽河飲水水源地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三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大沽河流域規劃、青島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各用水單位提報的年度用水計畫,與沿河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協商後,制定大沽河年取水量分配與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八條 因連年持續乾旱或特枯年及其他原因使水源嚴重不足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分配調度方案予以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各用水單位必須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大沽河截灘、清淤工程採挖的砂石,由大沽河開發機構統一組織利用,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河道堤防兩側營造的護堤護岸林木,必須符合防洪要求,經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批准,由大沽河開發機構進行營造。
第四十一條 大沽河河口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歸國家所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使用。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二條 大沽河幹流河道整治經費的來源是:
(一)由財政撥付的河道防汛歲修復和基本建設費;
(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三)在大沽河幹流取水收取的水費、水資源費;
(四)采砂管理費和河道治理附加費;
(五)資源開發承包費;
(六)土地轉讓費;
(七)大沽河開發機構按規定上交的收益;
(八)其他。
大沽河支流河道整治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第四十三條 大沽河幹流河道治理經費主要用於:
(一)大沽河河道治理和保護;
(二)河道工程的維修;
(三)大沽河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
第四十四條 凡在大沽河幹流河道堤防受益保護範圍內的所有工商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他農戶,均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四十五條 大沽河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由地方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征。其中個體工商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代征,其他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徵收標準:
(一)農戶按耕種或經營面積徵收,糧食作物每年每畝收小麥1公斤,經濟作物每年每畝收小麥1.5公斤(對農戶收取部分按有關規定暫緩徵收);
(二)工商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按上年產值或者上年營業收入的2.7‰徵收。
代征機關收費時,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專用收費票據。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和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按交費通知書規定期限交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的,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環保、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86年7月10日發布的《青島市大沽河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
青島市大沽河幹流河道堤防受益保護範圍
青島市大沽河幹流河道堤防受益保護範圍即墨市:
南泉鎮、蘭村鎮、太祉莊鄉、七級鎮、移風店鎮、劉家莊鎮。
萊西市:
水集鎮、韶存莊鄉、牛溪埠鎮、孫受鎮、院上鎮、店埠鎮、朴木鎮。
平度市:
仁兆鎮、南村鎮、郭莊鎮。
膠州市:
李哥莊鎮、北王珠鎮、前店口鄉、膠東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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