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大型工業企業在市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

《青島市大型工業企業在市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在1988.08.1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大型工業企業在市計畫單列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8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作出的深化企業改革十項規定,進一步擴大大中型骨幹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促進企業集團發展,增強企業活力,使之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推動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並為機構改革創造條件,現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具備條件的大型工業企業和少數中型骨幹工業企業在市實行計畫單列。
一、計畫單列企業的條件
1·生產規模屬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或產值過一億元、利稅過二千萬元、創匯過三百萬美元,生產經營發展勢頭較好的中型骨幹企業(企業集團)。
2·企業領導群體力量較強,廠長(經理)有開拓創新精神,能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3·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基礎工作紮實,能完成承包指標,經濟效益較好。
4·企業內部改革取得明顯成效,深化改革的思路清晰,方向明確。
二、計畫單列的內容
1.經濟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計畫在市單列戶頭。計畫單列企業的各項計畫,直接上報市計委等經濟綜合部門,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市計委等經濟綜合部門將計畫單列企業的計畫直接納入全市計畫統籌安排,單列指標,直接下達到計畫單列企業,同時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全市計畫會議,工業排產、生產調度、物資訂貨等會議,以及各種有關的經濟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吸收計畫單列企業參加。市各經濟部門下發到市直屬企業的檔案、簡報、資料同時下發計畫單列企業。單列企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字,除直接報送市統計部門外,同時報送市有關綜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2.物資計畫在市單列戶頭。供給企業的物資採取大額直達、小額由物資部門直供的辦法,不再經企業主管部門轉撥。主管部門應把計畫單列企業的物資計畫指標分列出來,報市有關部門核定。
3.財政計畫在市單列戶頭。計畫單列企業的財政、稅收報表,直接上報市財稅部門,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
4.外貿計畫在市單列戶頭。經批准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的計畫單列企業,其進出口計畫在市單列;不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的計畫單列企業,其出口商品收購計畫在市單列。
5.勞動人事工資計畫在市單列戶頭。計畫單列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市委、市政府委託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雙重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委託部門為主。廠長(經理)的產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招標選聘或民主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考察提名,報市委、市政府委託部門審批任免。
三、計畫單列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計畫單列企業除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等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有關檔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再給予以下自主權:
1.對計畫單列企業在計畫、物資、財政、外貿、勞動人事工資等五個方面賦予相當於市直屬企業的管理許可權。市各部門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計畫單列企業的行政干預。計畫單列企業要求上級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的報告,可直接上報,不須再經主管部門審核。
2.計畫單列企業的廠長(經理)有權聘任其行政副職(包括按規定配備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但應在聘任前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3.凡享有自營進出口權的計畫單列企業,經批准,可以自行組團出國考察經濟技術,進行業務洽談、推銷本企業產品和售後服務,並可以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舉辦獨資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計畫單列企業可以用現有的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和自有資金以及用於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作為出資,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也可以將多餘的場地、廠房、設備出租給外商單營。凡屬將多餘的場地、廠房出租給外商單獨經營的,須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4.賦予計畫單列企業對本企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相當於市直屬企業的審批權。對限額以下的企業基建和技改項目,只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資金、物資、能源三落實,不需市綜合平衡的,可自行審定,報市有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5.計畫單列企業的產品屬於市管價格的,可依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報市物價部門備案。
6.計畫單列企業的廠長(經理)有權自主決定由誰向上級各種檢查評比團組匯報工作。各檢查評比團組應體諒企業的難處,給予支持,實事求是地評價企業的工作。
四、計畫單列企業的審定及管理
1.由基本具備計畫單列條件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的現狀及發展目標,要求單列的內容、許可權、義務及改革措施等),上報市政府及市有關綜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局、公司),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組成由市體改委、計委、經委、經貿委、財政局、稅務局、人事局、勞動局、物資局等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對要求計畫單列的企業逐個進行論證分析,統一意見後,由市政府審批。審批前的論證和協調工作,由市體改委、市計委為主具體負責組織。
2.企業單列後,在計畫、物資、財稅、外貿、勞動人事工資方面,由市各綜合管理部門視同市直屬企業分別實施管理,計畫單列企業在政策、體制方面需要綜合協調的問題,由市體改委、市計委牽頭組織協調,重大問題報市政府審定。
3.計畫單列企業對完成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負有主要責任。確屬應由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解決的問題而未能及時解決,影響了單列企業有關指標的完成,有關部門應承擔責任。
4.國營工業企業計畫單列後,按照省政府(87)25號檔案的規定精神,主管部門不再集中企業的留利。集體企業計畫單列後,參照上述精神,企業留利也不再上交主管部門;上交主管部門的管理費,按前三年平均銷售收入確定基數,基數內仍按原比例,超基數部分按原比例減半上交。
5.計畫單列企業的隸屬關係不變。除上述幾個單列方面外,其他各項工作繼續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計畫單列企業的各項經濟指標仍統計在主管部門的總額之內。企業主管部門對計畫單列企業要繼續提供服務和實行監督,制定、調整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為單列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諮詢、信息,幫助單列企業解決生產經營及其他工作中的一些問題。計畫單列企業要認真研究執行行業規劃,積極主動地承擔主管部門提出的一些合理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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