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

為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聲環境質量,依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結合本市環境噪聲污染分布現狀及特點,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市規劃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5-12-29
  • 生效日期:1995-12-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聲環境質量,依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結合本市環境噪聲污染分布現狀及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本規定引用標準是《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和《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條各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
(一)0類標準適用區域:療養區、高級賓館區和別墅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1類標準適用區域:居民區、文教區、居民集中區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集中的區域。
(三)2類標準適用區域:居住、商業與工業混合區,規劃商業區。
(四)3類標準適用區域:規劃工業區和業已形成的工業集中地帶區。
(五)4類標準適用區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幹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和輕軌交通道路兩側區域。
根據各類噪聲標準劃分的適用區域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各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應執行的噪聲標準值:
(一)0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50分貝(A);夜間40分貝(A);
(二)1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55分貝(A);夜間45分貝(A);
(三)2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60分貝(A);夜間50分貝(A);
(四)3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65分貝(A);夜間55分貝(A);
(五)4類標準適用區域:晝間70分貝(A);夜間55分貝(A)。
第六條4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中的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計層數)的臨街建築,第一排建築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
(二)低於三層樓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計層數)的臨街建築(含開闊地),將道路紅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方法如下:
1.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的,距離為45±5米;
2.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的,距離為30±5米;
3.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的,距離為20±5米。
(三)高於三層樓房(含三層)或高於10米(含10米)的臨街建築之間,存在低於三層樓房或低於10米的臨街建築(含開闊地),兩建築之間距離小於50米的視為連線,按本條(一)項規定劃定;大於或等於50米的按本條(二)項規定的距離確定方法劃定;街道口形成的建築斷帶處,按連線劃定。
第七條4類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中的膠濟鐵路幹線,其兩側以鐵路邊界(指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處)為起點,面向外側一定距離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距離按“距離的確定方法”劃定,不計相鄰建築物的高度。
第八條0類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內不確定道路交通幹線,不劃分兩側適用區域,其邊界毗連的交通幹線一側亦不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另一側則按規定劃分。
第九條高噪聲值標準適用區域邊界處的固定源噪聲,其輻射噪聲不得影響低噪聲值標準適用區域。
第十條確定為交通幹線的道路,除兩側劃定的4類標準適用區域外,其它區域執行所屬功能區噪聲標準。
第十一條李滄、嶗山、城陽、黃島四區內暫未劃分的區域,將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和劃分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
第十二條本規定發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按現行功能類別和《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管理規範》實施管理,個別與現功能區劃不相一致的局部區塊,應在本規定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進行調整歸類。
第十三條各區環保部門可根據環境噪聲污染狀況和加強管理的要求,報經市環境保護局批准備案後,對個別功能區內某一局部區域暫時執行高或低一類別的標準。
第十四條膠州、膠南、即墨、平度、萊西市可依照本規定自行劃分城區內的各類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經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青島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島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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