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3-21
- 生效日期:1994-03-21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俞正聲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
已入住居民、暫不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搞好規劃,創造條件,並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管委會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由管委會組成人員實行投票表決制度。
(一)貫徹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
(二)負責接收按規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
(三)通過招標、招聘等形式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並與其簽定《住宅小區管理承包契約》;
(四)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居民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投訴;
(五)負責協調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與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
(六)確定住宅小區內管理服務內容。
物業管理單位須按規定經資質審查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單位是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法人。
(一)公有房產、公有房產與私有房產毗連部分的維修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三)綠地和綠地上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四)集貿市場和其他商業網點的經營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熱、供(燃)氣、供電、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和維修;
(六)其他。
物業管理單位需改變其接受託管的設施的現狀或使用性質,應按規定經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批准。
(一)為單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掃樓道及道路,代收水、電、燃氣、供熱、有線電視、通訊等費用,治安保衛等公共服務;
(二)為單位、居民看管車輛、粉刷樓宇、維修樓內公共照明設施和水電設施等專項服務;
(三)為單位、居民代管房屋、車輛及維修室內水電設備、家用電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務等特約服務;
(四)單位和居民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
(一)小區規劃圖;
(二)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築及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
對物業管理單位託管的房產,屬國有直管房產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向物業管理單位劃撥房租中的修繕費、管理費;屬單位自管房產的,由房租匯繳中心每月將房租中的修繕費、管理費劃撥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屬私有房屋的,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按規定收取公有部位的修繕管理費。
物業管理單位為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提供專項和特約等服務項目,收取相應的費用。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及色調;不得擅自改裝、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屬設施;裝修房屋應符合有關規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頂、樓梯內堆放雜物、砌煤池、建違法建築;禁止在陽台上砌牆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區內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亂扔雜物。
(四)愛護住宅小區內的綠地和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嚴禁損壞、占用綠地。
(五)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存放垃圾;禁止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禁止在建築物和構築物上塗寫、刻劃、張貼;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二樓以上陽台圍欄上擺設花盆,必須採取固定保護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六)嚴禁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組合音響不得影響相鄰關係;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七)不得在小區內隨意停放腳踏車和機動車輛;非經批准,禁止載重車進入住宅小區(通過住宅小區內的城市道路除外)。
(八)居民應按規定辦理戶口登記、變更、遷移手續;暫住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九)不得開辦污染小區環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和單位、個人在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地設點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須徵得物業管理單位的同意,併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和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小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違反契約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除由物業管理單位按契約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外,還可提請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