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議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
  • 辦公地址:青島市
  • 性質:國家權力機關
主要職責,主要職權,大會職權,代表職權,組成人員,

主要職責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主要職權

大會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5、選舉市長、副市長;
6、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7、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代表職權

1、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市人民代表大會有1/5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4、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5、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聯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
6、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選舉時,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7、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舉行大會時,10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
8、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9、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市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
10、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11、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期間,非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幕期間,非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12、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13、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14、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15、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每屆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一屆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
16、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時,國家根據需要給予往返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
17、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撤換,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18、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

組成人員

青島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主 任
副主任
秘書長
委 員
(按姓名筆畫為序)
於玉平、馬鐵民、王為達、王正才、王亞軍、王先軍、王江、王勇、石太峰、邢泉生、劉波(女)、劉建輝、劉鵬照、莊增大、牟俊典、紀家棟、杜本好、李偉、李興偉、李奉利、李春、楊長軍、吳東山、宋立春(女)、宋春康、張可功、張桂芹(女)、張莉(女)、陳濱(女)、周長軍、周正、周本強、胡金焱、郝偉、侯傑、俞旭宗、鐵流、徐立、郭秀章、高維玉、盛斌傑、童煜(女)、管延安、魏文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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