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經2018年1月19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4月13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政府令 第263號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8年1月19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年4月13日
辦法全文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島國際郵輪港區(以下簡稱郵輪港區)建設和發展,根據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青島國際郵輪港開展法定機構試點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綜合規劃確定的區域。
第三條青島國際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主要負責郵輪港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等工作,推進郵輪港區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推動產城融合發展。
郵輪港區的土地使用、房屋徵收、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市容和環境衛生等社會事務管理主要由市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郵輪港區開發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郵輪港區應當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充分銜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五條青島國際郵輪港區建設推進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郵輪港區重大事項的決策,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產業發展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政策;
(二)研究審議郵輪港區管理運行機制及創新發展重大事項;
(三)協調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統籌做好與臨近區域規劃建設的銜接。
第六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郵輪港區發展戰略、空間規劃、產業規劃,按照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
(三)組織郵輪港區開發建設,負責郵輪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四)負責郵輪港區招商引資、宣傳推廣、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
(五)協調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市北區人民政府在郵輪港區履行各自職責;
(六)編制年度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七)組織實施青島國際郵輪港區建設推進領導協調機構決策事項;
(八)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監事會對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責成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糾正,或者向上級報告。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每年向監事會通報郵輪港區的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
第八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的局長、副局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任命。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可以實行職員制,在確定的人員規模、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對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九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內設機構可以採用事業部制和其他適宜的管理體制。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諮詢機構,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郵輪港區開發建設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根據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青島國際郵輪港開展法定機構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享有規劃、土地、建設、金融、旅遊、海洋、交通、投資、貿易、物流等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創新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的實施方式,設定綜合審批視窗,統一辦理區域內相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事務,簡化辦事程式,提高服務效率,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並依照有關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市稅務、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郵輪港區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務,並接受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的組織協調。
第十二條郵輪港區建設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海陸統籌、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郵輪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郵輪港區的其他各類規劃,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組織編制,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
郵輪港區規劃區域周邊,應當根據郵輪港區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郵輪港區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郵輪港區內用地,或者可能對郵輪港區發展產生影響的,有關審批機關在辦理相關審批時,應當徵求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意見。
第十四條郵輪港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郵輪港區規劃和產業發展需要。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負責郵輪港區內的國有土地整理工作,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收儲工作。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可以依法將郵輪港區內的空閒土地、有關海域安排用於臨時租賃或者短期經營活動,依法利用郵輪港區的土地、海域以及財政性資金進行投融資。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研究提出郵輪港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財稅政策支持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開發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
第十六條郵輪港區內的投資項目(碼頭項目除外)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程式,履行投資主管部門職責並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郵輪港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統一納入全市招標投標平台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組織規劃編制和項目諮詢需要購買第三方服務時,可以根據需要自主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採購方式和採購條件,完成採購招標前期工作後,在全市統一的政府採購平台進行採購。
第十九條郵輪港區內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優先用於郵輪港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不足部分,由市級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會同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推動青島市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國家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國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等相關政策在郵輪港區內實施。
第二十一條推進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旅遊、規劃等部門編制實驗區核心區發展專項規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要求和郵輪港區綜合規劃、專項規劃。
第二十二條郵輪港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國(境)內外郵輪公司、郵輪組織或者行業協會等在郵輪港區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
鼓勵在郵輪港區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鼓勵在郵輪港區內對屬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重大舉措、符合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範帶動作用的創新體制等先行先試。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鼓勵創新創業和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郵輪港區引進的專業人才,在住房、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待政策。
除實行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郵輪港區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聚集、扶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組織建立國際郵輪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和監管平台,並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完善郵輪碼頭通關、靠泊、查驗、物流、補給等服務標準。
第二十六條完善郵輪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突發事件監測網路,建立分級回響、現場處置、信息反饋等應急處置規範和工作流程。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負責協調重大郵輪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青島港集團承擔郵輪港區碼頭作業區域及客運區域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的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郵輪港區周邊環境,改善交通疏散條件,推動郵輪港區與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市區主幹道、捷運以及市區主要旅遊景區間的便捷交通連線。
第二十八條公安、邊檢、海事、交通、口岸、質監、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郵輪碼頭、郵輪公司及旅遊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聯合安檢機制,促進通關便利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